民法 第 49 條(章程得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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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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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9 條允許社團以章程自訂組織與社員關係,但不得違反第 50 至 58 條;牴觸者該章程條款自始無效。
Q · 社團章程可以隨便訂規矩嗎?
可以自訂,但不能牴觸民法第 50 至 58 條
依民法第 49 條,社團組織與社員關係得以章程自訂,但有一條硬天花板:不得違反第 50 條至第 58 條。這九條保障總會最高決策權、社員表決權、退社自由、開除須正當理由等結構性權利。章程若牴觸,該條款自始無效,與社員當初是否簽名同意無關。
深度解讀
每個社團都有一本章程,裡面寫著會費怎麼繳、幹部怎麼選、會員怎麼退出。大部分人入會的時候隨便翻兩頁就簽名了,從來不會去想:這些規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答案藏在這條裡面。民法第 49 條說,社團可以用章程自己訂規矩,但有一個硬天花板:不能違反第 50 條到第 58 條。這九條是什麼?是立法者替所有社員劃的底線,包括總會必須是最高決策機關、社員的表決權不能被剝奪、退社自由不能被封死、開除會員必須有正當理由。換句話說,社團再怎麼「家規大於天」,這九條就是不能碰的鐵柵欄。章程寫了違反這些條文的規定?那條規定自始無效,不管你簽名時有沒有看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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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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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