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5 條(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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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75 條規定,無執行權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約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財產狀況並查閱帳簿,屬不可拋棄之強制權利。
Q · 合夥契約寫了不能查帳,我還能查嗎?
依民法第 675 條,沒有執行合夥事務權利的合夥人,縱使契約明文約定不得查帳,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財產狀況並查閱帳簿。這是民法少數的強制規定之一,違反它的契約條款自動無效,不需要任何理由或合理懷疑即可行使。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合夥人但不負責管事,你最怕的是什麼?是另外那個負責管帳的人偷偷搞鬼,而你連帳本都看不到。這條就是法律塞給你的一把萬能鑰匙:不管合夥契約怎麼寫,就算白紙黑字寫了「非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得查帳」,這個約定在法律上完全無效。你隨時、無條件可以檢查合夥事務、財產狀況,可以調閱所有帳簿。注意「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這六個字,這是民法裡非常少見的「不可拋棄權利」之一。立法者知道,如果這個權利可以被契約剝奪,那些不管事的合夥人就會變成砧板上的肉,完全任憑執行人擺布。所以法律乾脆把這條寫死:你的查帳權是天賦的,誰都不能剝奪你,包括你自己也不能事先放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75 條規範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查閱帳簿。此為不可預先拋棄的強制性監督權,立法目的在補償合夥人合性所生的資訊不對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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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契約寫不能查帳有效嗎?▾
無效。民法675條是強制規定,排除查帳權的約定自動失效。
Q2查帳需要理由嗎?▾
不需要。條文寫「隨時」,無須說明理由或證明對方有問題。
Q3不管事的合夥人也能查嗎?▾
正是針對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設計,給他最低監督權。
Q4可以查哪些東西?▾
合夥事務、財產狀況及帳簿,範圍涵蓋帳本與營運實況。
Q5對方拒絕查帳怎麼辦?▾
以存證信函引用675條要求,拒絕即構成訴訟證據,必要時可聲請假處分。
Q6查帳權會因時間過久消滅嗎?▾
無特定時效,可隨時行使,但發現異常建議盡早行動避免證據湮滅。
Q7合夥查帳權和公司股東查閱權一樣嗎?▾
不同。合夥675條無條件,公司法少數股東查閱權有持股比例與書面理由限制。
Q8我事先簽字放棄查帳權有用嗎?▾
沒用。這是不可預先拋棄的權利,連自己也不能放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675合夥查帳權 | 公司法少數股東查閱權 |
|---|---|---|
| 行使條件 | 隨時、無須理由 | 需符合持股比例+書面理由 |
| 可否契約排除 | 不可,強制規定 | 部分受章程與法定要件限制 |
| 適用對象 | 不執行事務之合夥人 | 達門檻之少數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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