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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675 條(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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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75 條規定,無執行權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約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財產狀況並查閱帳簿,屬不可拋棄之強制權利。

Q · 合夥契約寫了不能查帳,我還能查嗎?

依民法第 675 條,沒有執行合夥事務權利的合夥人,縱使契約明文約定不得查帳,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財產狀況並查閱帳簿。這是民法少數的強制規定之一,違反它的契約條款自動無效,不需要任何理由或合理懷疑即可行使。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合夥人但不負責管事,你最怕的是什麼?是另外那個負責管帳的人偷偷搞鬼,而你連帳本都看不到。這條就是法律塞給你的一把萬能鑰匙:不管合夥契約怎麼寫,就算白紙黑字寫了「非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得查帳」,這個約定在法律上完全無效。你隨時、無條件可以檢查合夥事務、財產狀況,可以調閱所有帳簿。注意「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這六個字,這是民法裡非常少見的「不可拋棄權利」之一。立法者知道,如果這個權利可以被契約剝奪,那些不管事的合夥人就會變成砧板上的肉,完全任憑執行人擺布。所以法律乾脆把這條寫死:你的查帳權是天賦的,誰都不能剝奪你,包括你自己也不能事先放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75 條規範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查閱帳簿。此為不可預先拋棄的強制性監督權,立法目的在補償合夥人合性所生的資訊不對稱風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契約寫不能查帳有效嗎?

無效。民法675條是強制規定,排除查帳權的約定自動失效。

Q2查帳需要理由嗎?

不需要。條文寫「隨時」,無須說明理由或證明對方有問題。

Q3不管事的合夥人也能查嗎?

正是針對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設計,給他最低監督權。

Q4可以查哪些東西?

合夥事務、財產狀況及帳簿,範圍涵蓋帳本與營運實況。

Q5對方拒絕查帳怎麼辦?

以存證信函引用675條要求,拒絕即構成訴訟證據,必要時可聲請假處分。

Q6查帳權會因時間過久消滅嗎?

無特定時效,可隨時行使,但發現異常建議盡早行動避免證據湮滅。

Q7合夥查帳權和公司股東查閱權一樣嗎?

不同。合夥675條無條件,公司法少數股東查閱權有持股比例與書面理由限制。

Q8我事先簽字放棄查帳權有用嗎?

沒用。這是不可預先拋棄的權利,連自己也不能放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法675合夥查帳權公司法少數股東查閱權
行使條件隨時、無須理由需符合持股比例+書面理由
可否契約排除不可,強制規定部分受章程與法定要件限制
適用對象不執行事務之合夥人達門檻之少數股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73 条(組合員の業務及び財産状況の検査)
🇰🇷 韓國민법 제710조(조합원의 업무·재산상태 검사권)
🇨🇳 中國合夥企業法第 28 條(合夥人查閱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之權利)
🇩🇪 德國BGB § 717(ab 2024, vormals § 716 – Informationsrecht der Gesellschafte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55(droit de communication des associés)
🇺🇸 美國RUPA § 403(partner's access to books and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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