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6 條(決算及損益分配之時期)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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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76條規定,合夥的決算與利益分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每個事務年度終了時辦理,是合夥人請求分紅的法定時點。
Q · 合夥沒約定分紅時間,多久要結算一次?
依民法第676條,合夥的決算與利益分配,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應於每個事務年度終了時辦理。重點在「應」字,這是法定預設規則而非建議:契約沒寫分配時點時,法律直接補上「一年一結」。對方拖過年度仍不結算,合夥人主張的是已到期的權利,並非請求對方施恩。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合夥開店,三年了沒分過一次帳,每次問就是「再等等啦,週轉用」。你以為這是江湖義氣,其實你正在放棄一個法律主動塞給你的權利。676 條說:合夥的決算和分配利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就要做。注意「應」這個字,這不是建議,是預設規則。如果你們合夥契約沒寫分配時間,那法律幫你們寫好了:一年一次,年度終了。對方拖過年度還不結算,你不是在「催朋友」,你是在主張一個已經到期的權利。這條的真正力量在於它把舉證責任翻轉了:不是你要證明「我們約好要分」,是對方要證明「我們約好不分」。沒有書面契約寫清楚的合夥,預設值站在想拿錢的那一方。
法律定性
民法第676條為合夥決算分配的時期規範:合夥事業的結算與利益分配,在合夥契約未另行約定時,應於每個事務年度終了時為之,使各合夥人取得定期請求分配利益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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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多久要分一次紅?▾
契約有約定依約定;沒約定則依民法676條,每個事務年度終了就要決算分配一次。
Q2合夥沒簽書面契約,676條還適用嗎?▾
適用。合夥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只要有共同出資經營的合意即成立,年度決算義務自動套用。
Q3合夥三年沒分紅還能要嗎?▾
可以。每年度都產生一次獨立決算分配義務,分配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過去數年通常都還能補主張。
Q4主導經營的合夥人可以決定今年不分嗎?▾
不行。經營方式他能決定,但「今年不分配」必須全體合意或契約有寫,否則違反676條法定義務。
Q5怎麼要求合夥決算?▾
年度終了後寄存證信函要求決算與分配並引用民法676條,必要時搭配675條查帳權,仍不配合可訴請法院結算。
Q6合夥決算和查帳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676條是決算分配時期,675條是合夥人的查帳權,兩者配套使用:先查帳掌握帳目,再主張決算分配。
Q7合夥契約寫「視營運狀況分配」算有約定嗎?▾
通常被認定未具體約定分配時點,仍回到676條年度結算預設,模糊條款多半保護想拿錢的一方。
Q8退夥時前幾年沒分的利益怎麼處理?▾
歷年未分配利益與退夥結算是分開的兩件事,可先補主張前幾年度決算,不要被「一次拆夥算清」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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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partnership_676 | company_dividend |
|---|---|---|
| 分配時點 | 契約未約定即每事務年度終了強制決算分配 | 依公司法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分派,無強制年配義務 |
| 決定權 | 不分配須全體合意或契約明訂,單一主導者不能片面決定 | 由多數決機關決議,可保留盈餘不分派 |
| 舉證責任 | 想不分配的一方須舉證有「不分配」約定 | 股東原則上接受機關決議,異議走少數股東救濟 |
| 成立要件 | 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合意即成立 | 須依公司法登記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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