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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98出資額之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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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98條規定,合夥清算後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按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出資越多者虧損的絕對金額越大。

Q · 合夥拆夥剩的錢不夠還出資,怎麼分?

按出資比例分,出最多虧最多

依民法第698條,合夥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若不足返還各合夥人原始出資,就按各合夥人出資額占全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沒有人享有優先返還權,發起人或大出資者也一樣。結果是:出資越多的人,分回的絕對金額雖較高,但虧損的絕對金額也越大。

白話解讀

如果合夥拆夥的時候,扣掉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錢不夠把每個合夥人當初出的錢都還回來,怎麼辦?這條給了答案:按出資比例分。你出 60 萬、我出 40 萬,剩下能分的池子就用 6:4 的比例切。聽起來公平,但藏著一個讓很多人崩潰的真相:你出資越多,虧得越多。你不會因為「我比較相信這個事業」就拿到比例外的優先權。法律不講感情,只講比例。這條跟上一條(697)連在一起讀,才能看清合夥拆夥的完整輪廓:先還債主,剩下不夠時按出資比例返還,這就是合夥退場的真實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698條為合夥清算的出資返還規則:當合夥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原始出資時,依各合夥人出資額占全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剩餘財產,體現合夥按比例共同承擔損失的本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剩的錢不夠分大家出資,按比例分後我能告其他合夥人補足差額嗎?

不行。第698條的設計就是不足按比例分擔損失,這是合夥的本質風險,不是其他合夥人對你的債務。除非你能證明某個合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失(如挪用、背信),否則只能認賠,這時要走侵權或委任損害賠償路線(民法第184條、第535條),不是這條。

Q2出資比例怎麼算?非現金出資怎麼換算?

現金出資直接看金額,非現金出資(土地、機器、技術、勞務)按民法第667條第三項應估定價額為出資額。實務上要在合夥契約裡明確記載估價方式,否則拆夥時會吵翻天。勞務出資最危險,因為價值難客觀估算,建議改為現金出資加約定固定薪資的模式,把勞務和出資切開。

Q3合夥拆夥出資拿不回來怎麼辦?

依民法第698條按出資比例返還,不足部分全體按比例承擔,沒有人優先拿回。

Q4民法698條是什麼?

合夥清算的損失分配公式: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按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Q5什麼叫按出資比例返還?

以個人出資額除以全體出資總額的成數,乘上剩餘財產,得出各自可分回的金額。

Q6比例返還和損益分配差在哪?

返還出資看出資額比例(698),損益分配看契約約定成數(677),無約定才回到出資比例。

Q7合夥清算返還金額怎麼算?

返還額=剩餘財產×(個人出資額÷全體出資總額),虧損額=出資額減返還額。

Q8合夥拆夥要怎麼處理才不吃虧?

整理出資證據→確認債務清償→核對清算報告→比例計算→有異議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Q9非現金出資的金額怎麼證明?

依民法第667條估定價額,提出實物估價單、合夥契約記載,爭議大時委請會計師出意見書。

Q10勞務出資的人拆夥能拿回多少?

先依契約把勞務估算成出資額,再按該數字比例返還,沒約定估價方式最容易產生爭議。

Q11民法698 vs 697 清算順位差在哪?

697先清償債務,債務清完才輪到698按比例返還出資,順序顛倒會引發訴訟。

Q12合夥返還 vs 公司法清算差在哪?

合夥按出資比例分擔損失,無限公司清算(公司法91)有類似比例規定但法人格與責任設計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出資返還(698)損益分配(677)賸餘財產分配(699)
適用時點清償債務後、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合夥營運期間的損益分派返還全體出資後仍有剩餘時
分配基準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契約約定成數,無約定依出資比例依損益分配成數分配利益
對大出資者絕對虧損金額最大視成數約定視成數約定
可否契約排除可(特別退場條款)可(自由約定成數)

出資返還(698)

適用時點
清償債務後、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
分配基準
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
對大出資者
絕對虧損金額最大
可否契約排除
可(特別退場條款)

損益分配(677)

適用時點
合夥營運期間的損益分派
分配基準
契約約定成數,無約定依出資比例
對大出資者
視成數約定
可否契約排除
可(自由約定成數)

賸餘財產分配(699)

適用時點
返還全體出資後仍有剩餘時
分配基準
依損益分配成數分配利益
對大出資者
視成數約定
可否契約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688条(組合の清算・残余財産の分割)
韓國민법 제724조(조합 청산·잔여재산 분배)
中國民法典第978条(合伙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
德國BGB § 733, § 735(Erstattung der Einlagen / anteilige Verlusttrag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4-9(partage et contribution proportionnelle aux pertes)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807(settlement of accounts among partn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0181105 制定)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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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98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9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