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698條規定,合夥清算後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按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出資越多者虧損的絕對金額越大。
Q · 合夥拆夥剩的錢不夠還出資,怎麼分?
按出資比例分,出最多虧最多
依民法第698條,合夥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若不足返還各合夥人原始出資,就按各合夥人出資額占全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沒有人享有優先返還權,發起人或大出資者也一樣。結果是:出資越多的人,分回的絕對金額雖較高,但虧損的絕對金額也越大。
如果合夥拆夥的時候,扣掉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錢不夠把每個合夥人當初出的錢都還回來,怎麼辦?這條給了答案:按出資比例分。你出 60 萬、我出 40 萬,剩下能分的池子就用 6:4 的比例切。聽起來公平,但藏著一個讓很多人崩潰的真相:你出資越多,虧得越多。你不會因為「我比較相信這個事業」就拿到比例外的優先權。法律不講感情,只講比例。這條跟上一條(697)連在一起讀,才能看清合夥拆夥的完整輪廓:先還債主,剩下不夠時按出資比例返還,這就是合夥退場的真實規則。
民法第698條為合夥清算的出資返還規則:當合夥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原始出資時,依各合夥人出資額占全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剩餘財產,體現合夥按比例共同承擔損失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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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698條的設計就是不足按比例分擔損失,這是合夥的本質風險,不是其他合夥人對你的債務。除非你能證明某個合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失(如挪用、背信),否則只能認賠,這時要走侵權或委任損害賠償路線(民法第184條、第535條),不是這條。
現金出資直接看金額,非現金出資(土地、機器、技術、勞務)按民法第667條第三項應估定價額為出資額。實務上要在合夥契約裡明確記載估價方式,否則拆夥時會吵翻天。勞務出資最危險,因為價值難客觀估算,建議改為現金出資加約定固定薪資的模式,把勞務和出資切開。
依民法第698條按出資比例返還,不足部分全體按比例承擔,沒有人優先拿回。
合夥清算的損失分配公式: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按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以個人出資額除以全體出資總額的成數,乘上剩餘財產,得出各自可分回的金額。
返還出資看出資額比例(698),損益分配看契約約定成數(677),無約定才回到出資比例。
返還額=剩餘財產×(個人出資額÷全體出資總額),虧損額=出資額減返還額。
整理出資證據→確認債務清償→核對清算報告→比例計算→有異議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依民法第667條估定價額,提出實物估價單、合夥契約記載,爭議大時委請會計師出意見書。
先依契約把勞務估算成出資額,再按該數字比例返還,沒約定估價方式最容易產生爭議。
697先清償債務,債務清完才輪到698按比例返還出資,順序顛倒會引發訴訟。
合夥按出資比例分擔損失,無限公司清算(公司法91)有類似比例規定但法人格與責任設計不同。
| 面向 | 出資返還(698) | 損益分配(677) | 賸餘財產分配(699) |
|---|---|---|---|
| 適用時點 | 清償債務後、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 | 合夥營運期間的損益分派 | 返還全體出資後仍有剩餘時 |
| 分配基準 | 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 | 契約約定成數,無約定依出資比例 | 依損益分配成數分配利益 |
| 對大出資者 | 絕對虧損金額最大 | 視成數約定 | 視成數約定 |
| 可否契約排除 | 可(特別退場條款) | 可(自由約定成數)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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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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