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9 條(賸餘財產之分配)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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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9 條規定合夥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先清償債務、再返還出資,剩餘部分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
Q · 合夥拆夥後剩下的錢,要怎麼分?
依民法第 699 條,合夥解散清算時,必須先用合夥財產清償所有合夥債務,再返還各合夥人原本的出資,最後若還有賸餘,才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這個成數來自合夥契約對利潤分配的約定,不一定等於出資比例;契約沒有約定時,才依民法第 677 條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白話解讀
前兩條(697、698)都在處理「不夠分」的悲慘情境:先還債、不夠按比例。終於輪到一條開心的:如果合夥不只還了所有債、還足額返還了所有人的出資,居然還有剩,怎麼辦?這條說:按「應受分配利益的成數」分。注意,這個成數不一定等於出資比例。當初合夥契約如果有約定「利潤怎麼分」,就照那個分。沒有約定的話才回到民法第 677 條的預設值(按出資比例)。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因為很多合夥裡有人出錢、有人出力,契約常常約定「出力的人多分一點利潤」。在清算時的「賸餘」就是利潤的最終結算,這條讓那個「多分一點」的約定一路延伸到拆夥的最後一刻。
法律定性
賸餘財產分配,指合夥解散清算時,於清償合夥債務並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對所餘財產依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予以分配的程序。此成數原則上依合夥契約約定,無約定者按出資比例認定,為合夥契約利潤分配約定延伸至清算終局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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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拆夥剩的錢怎麼分?▾
先清償合夥債務、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剩餘按合夥契約約定的分配成數分;無約定才按出資比例。
Q2合夥賸餘分配的成數一定等於出資比例嗎?▾
不一定。成數依合夥契約約定,常見出力多者多分;契約沒寫才回到民法第 677 條按出資比例。
Q3合夥契約沒寫利潤怎麼分,賸餘怎麼辦?▾
依民法第 677 條按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沒寫等於默認出資比例。
Q4賸餘分配和返還出資哪個先?▾
先清償債務、再返還出資,最後才分賸餘,順序不可顛倒。
Q5合夥財產不夠返還出資時怎麼辦?▾
進入民法第 698 條,按出資比例比例返還,不會有第 699 條的賸餘分配。
Q6清算人沒按契約成數分配賸餘可以怎麼辦?▾
合夥人可拿出合夥契約要求依約定成數分配,或向法院聲請確認分配比例。
Q7出力多、出資少的合夥人能多分賸餘嗎?▾
可以,但前提是合夥契約有約定較高的分配成數,否則只能按出資比例。
Q8賸餘分配有沒有時效?▾
對賸餘分配的異議無特定時效,實務上應於收到清算報告後合理期間內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賸餘分配依據 | 舉例 |
|---|---|---|
| 合夥契約有約定分配成數 | 依約定成數(民法第 699 條) | 約定利潤五五分,賸餘即各 50%,不論出資 9:1 |
| 合夥契約未約定分配方式 | 按出資額比例(民法第 677 條) | 出資 9:1,賸餘即按 9:1 分配 |
|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出資 | 無賸餘,按出資比例比例返還(民法第 698 條) | 只夠返還 70% 出資,各人按比例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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