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699 條規定合夥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先清償債務、再返還出資,剩餘部分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
Q · 合夥拆夥後剩下的錢,要怎麼分?
按合夥契約約定的分配成數分,沒約定才按出資比例
依民法第 699 條,合夥解散清算時,必須先用合夥財產清償所有合夥債務,再返還各合夥人原本的出資,最後若還有賸餘,才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這個成數來自合夥契約對利潤分配的約定,不一定等於出資比例;契約沒有約定時,才依民法第 677 條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前兩條(697、698)都在處理「不夠分」的悲慘情境:先還債、不夠按比例。終於輪到一條開心的:如果合夥不只還了所有債、還足額返還了所有人的出資,居然還有剩,怎麼辦?這條說:按「應受分配利益的成數」分。注意,這個成數不一定等於出資比例。當初合夥契約如果有約定「利潤怎麼分」,就照那個分。沒有約定的話才回到民法第 677 條的預設值(按出資比例)。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因為很多合夥裡有人出錢、有人出力,契約常常約定「出力的人多分一點利潤」。在清算時的「賸餘」就是利潤的最終結算,這條讓那個「多分一點」的約定一路延伸到拆夥的最後一刻。
賸餘財產分配,指合夥解散清算時,於清償合夥債務並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對所餘財產依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予以分配的程序。此成數原則上依合夥契約約定,無約定者按出資比例認定,為合夥契約利潤分配約定延伸至清算終局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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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677 條,沒約定就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所以「沒寫」不等於「沒效力」,而是回到法律的預設規則。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合夥裡是出力比較多的那個,沒寫利潤分配條款對你是隱形陷阱,因為法律預設只看現金出資、忽略勞動貢獻,創業初期就要把這條寫清楚。
按契約寫的「平均分配」,不是按出資比例。第 699 條明確規定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這個成數來自合夥契約的約定。內行人提示:覺得平均分對自己不利想反悔,只能在簽約時就溝通,事後要改幾乎不可能,除非全體合夥人都同意修改契約。
先清償合夥債務、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剩餘按合夥契約約定的分配成數分;契約沒約定才按出資比例。順序不可顛倒,債務沒清完不能先分賸餘。
規範合夥清算終局的賸餘分配規則,讓合夥契約的利潤約定延伸到拆夥最後一刻。
合夥契約約定各合夥人就利益所享的比例,無約定時按出資比例認定。
合夥清償所有債務、返還各合夥人出資之後,所剩下的合夥財產。
確認債務清償與出資返還完成 → 調出契約分配成數 → 有約定按成數、無約定按出資比例 → 製作分配明細。
各人分得 = 賸餘總額 × 該人分配成數;無約定時按出資額比例計算。
拿出合夥契約要求依約定成數重算,或向法院聲請確認分配比例。
核對合夥契約利潤分配條款與清算人提供的分配明細,比對賸餘總額與成數計算。
契約有約定成數就按成數(民法 699),沒約定才回到出資比例(民法 677),兩者可能差距很大。
699 是財產有賸餘時的分配,698 是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的比例返還,兩者互為反面。
| 情境 | 賸餘分配依據 | 舉例 |
|---|---|---|
| 合夥契約有約定分配成數 | 依約定成數(民法第 699 條) | 約定利潤五五分,賸餘即各 50%,不論出資 9:1 |
| 合夥契約未約定分配方式 | 按出資額比例(民法第 677 條) | 出資 9:1,賸餘即按 9:1 分配 |
|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出資 | 無賸餘,按出資比例比例返還(民法第 698 條) | 只夠返還 70% 出資,各人按比例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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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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