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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99 條(賸餘財產之分配)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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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99 條規定合夥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先清償債務、再返還出資,剩餘部分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

Q · 合夥拆夥後剩下的錢,要怎麼分?

依民法第 699 條,合夥解散清算時,必須先用合夥財產清償所有合夥債務,再返還各合夥人原本的出資,最後若還有賸餘,才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這個成數來自合夥契約對利潤分配的約定,不一定等於出資比例;契約沒有約定時,才依民法第 677 條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白話解讀

前兩條(697、698)都在處理「不夠分」的悲慘情境:先還債、不夠按比例。終於輪到一條開心的:如果合夥不只還了所有債、還足額返還了所有人的出資,居然還有剩,怎麼辦?這條說:按「應受分配利益的成數」分。注意,這個成數不一定等於出資比例。當初合夥契約如果有約定「利潤怎麼分」,就照那個分。沒有約定的話才回到民法第 677 條的預設值(按出資比例)。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因為很多合夥裡有人出錢、有人出力,契約常常約定「出力的人多分一點利潤」。在清算時的「賸餘」就是利潤的最終結算,這條讓那個「多分一點」的約定一路延伸到拆夥的最後一刻。

法律定性

賸餘財產分配,指合夥解散清算時,於清償合夥債務並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對所餘財產依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予以分配的程序。此成數原則上依合夥契約約定,無約定者按出資比例認定,為合夥契約利潤分配約定延伸至清算終局的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清償債務並返還出資後之賸餘總額(元)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依契約,總和為 100%)合夥契約是否約定分配成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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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契約沒寫利潤怎麼分,拆夥剩的錢怎麼辦?

依民法第 677 條,沒約定就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所以「沒寫」不等於「沒效力」,而是回到法律的預設規則。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合夥裡是出力比較多的那個,沒寫利潤分配條款對你是隱形陷阱,因為法律預設只看現金出資、忽略勞動貢獻,創業初期就要把這條寫清楚。

Q2我們合夥契約寫「平均分配利潤」,但出資比例不平均,拆夥剩的錢怎麼分?

按契約寫的「平均分配」,不是按出資比例。第 699 條明確規定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這個成數來自合夥契約的約定。內行人提示:覺得平均分對自己不利想反悔,只能在簽約時就溝通,事後要改幾乎不可能,除非全體合夥人都同意修改契約。

Q3合夥拆夥剩的錢怎麼分?

先清償合夥債務、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剩餘按合夥契約約定的分配成數分;契約沒約定才按出資比例。順序不可顛倒,債務沒清完不能先分賸餘。

Q4民法 699 條是什麼?

規範合夥清算終局的賸餘分配規則,讓合夥契約的利潤約定延伸到拆夥最後一刻。

Q5什麼是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

合夥契約約定各合夥人就利益所享的比例,無約定時按出資比例認定。

Q6賸餘財產指的是什麼?

合夥清償所有債務、返還各合夥人出資之後,所剩下的合夥財產。

Q7合夥賸餘怎麼分配?

確認債務清償與出資返還完成 → 調出契約分配成數 → 有約定按成數、無約定按出資比例 → 製作分配明細。

Q8合夥賸餘分配金額怎麼算?

各人分得 = 賸餘總額 × 該人分配成數;無約定時按出資額比例計算。

Q9清算人沒按契約成數分配怎麼救濟?

拿出合夥契約要求依約定成數重算,或向法院聲請確認分配比例。

Q10怎麼確認自己應分到多少賸餘?

核對合夥契約利潤分配條款與清算人提供的分配明細,比對賸餘總額與成數計算。

Q11賸餘分配按成數 vs 按出資比例差在哪?

契約有約定成數就按成數(民法 699),沒約定才回到出資比例(民法 677),兩者可能差距很大。

Q12民法 699 vs 698 差在哪?

699 是財產有賸餘時的分配,698 是財產不足返還出資時的比例返還,兩者互為反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賸餘分配依據舉例
合夥契約有約定分配成數依約定成數(民法第 699 條)約定利潤五五分,賸餘即各 50%,不論出資 9:1
合夥契約未約定分配方式按出資額比例(民法第 677 條)出資 9:1,賸餘即按 9:1 分配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出資無賸餘,按出資比例比例返還(民法第 698 條)只夠返還 70% 出資,各人按比例領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88 条第 3 項(清算人による残余財産の分割:出資の価額に応じて分割)
🇰🇷 韓國민법 제724조(조합 잔여재산의 분배:출자가액에 비례하여 분배)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89 条(合伙企业清算後剩余財产分配,依第 33 条約定成数或實繳出資比例)
🇩🇪 德國BGB § 734(Verteilung des Überschusses;seit MoPeG 2024: § 728 BGB)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4-9(répartition du boni de liquidation après remboursement des apports)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807(b)(settlement of accounts: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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