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3 條(不定期繼續合夥契約)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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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93條規定,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Q · 合夥契約到期沒人提,繼續做下去會怎樣?
依民法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若仍繼續經營合夥事務,原契約就被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差別在退場成本:原本期限一到即可乾淨退出,變成不定期後必須依第686條於2個月前聲明退夥,且不得選在合夥事務不利時期退出,否則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畫面:你和兩個合夥人五年前簽了「五年期」的合夥契約,今年期限到了,但大家都沒提這件事,繼續每天上班、開會、出貨、收款,彷彿什麼都沒發生。法律不會放過這個沉默。從期限屆滿的隔天起,你們已經不是原來那個有期限的合夥了,而是變成了一個「不定期合夥」。差別在哪?差別大到嚇人。原本你只要等期限到就可以乾淨退場,現在你要走必須走「聲明退夥」的程序,而且其他合夥人有權主張你的退夥對他們造成損失要你賠償。更糟的是,不定期合夥沒有自然終點,它會一直存在直到有人主動結束它。很多人在合夥期限到的那天根本沒意識到這是一個關鍵節點,繼續按部就班上班,三個月後想退場才發現自己已經被法律「自動續約」綁住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693條為合夥契約的法定續約擬制規範:當定有期限的合夥於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執行合夥事務,法律即推定當事人有繼續合夥的意思,將原契約轉為不定期限合夥。其立法目的在維護交易安全,避免未結算的合夥債權債務因期限屆至而突然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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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93條是什麼?▾
規定定期合夥屆滿後若合夥人仍繼續經營,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Q2合夥到期沒人提繼續做會怎樣?▾
被視為不定期合夥繼續,想退場必須改走第686條聲明退夥程序。
Q3不定期合夥要怎麼退場?▾
依第686條於2個月前以書面向其他合夥人預告,且不得在合夥不利時期退夥。
Q4視為不定期合夥後原契約還算數嗎?▾
原契約的期限條款失效,但出資比例、分潤、退夥條件等其他條款原則上推定繼續適用。
Q5怎麼避免被自動續成不定期合夥?▾
在期限屆滿前明確以書面表示不續約並停止參與合夥事務,保留對話與會議紀錄。
Q6民法693條跟451條不定期租賃像在哪?▾
兩者都把「期限屆滿後沉默繼續履行」解讀為續約,邏輯完全相通。
Q7退夥後對之前的合夥債務還要負責嗎?▾
要。依第690條,退夥人對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債務仍須負責。
Q8不定期合夥沒有終點怎麼結束?▾
須由合夥人主動聲明退夥或依第692條的解散事由終結,不會自然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定期合夥 | 不定期合夥 |
|---|---|---|
| 退場方式 | 期限屆滿自然消滅 | 須依第686條聲明退夥 |
| 預告期間 | 無 | 退夥2個月前書面預告 |
| 退場時點限制 | 無 | 不得於合夥不利時期退夥 |
| 契約終點 | 有明確終點 | 無自然終點,須主動終結 |
| 賠償風險 | 依約退出原則無賠償 | 不利時期退夥可能須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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