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7-1 條(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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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僱佣社會化
II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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