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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487-1 條(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1. 1.受僱人服勞務,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2. 2.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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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87 條之 1 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損害,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僱用人賠償後可向真正應負責者求償。

Q · 工作中受傷,老闆說不是他的錯,我還能向他求償嗎?

依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一項,受僱人在服勞務過程中,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受到損害,即可向僱用人請求賠償,不必證明僱用人有任何過失。要件有三:受僱人在服勞務、發生損害、損害非可歸責於受僱人本人。這是一種接近無過失責任的設計。若損害其實是第三人造成,依第二項,僱用人賠償後得向該應負責者求償,受僱人不需自己去追究肇事者。

白話解讀

1999 年之前,台灣法律有一個荒謬的倒掛:你受人委託去辦一件事(委任契約),辦事過程中受傷,委託人要賠你;但你被人僱用每天上班(僱傭契約),上班過程中受傷,僱用人反而不用賠。受任人的命比受僱人值錢?立法者終於在民國 88 年補了這條。現在的規則很清楚:你在工作中受到損害,只要不是你自己搞出來的,僱用人就得賠。不需要證明老闆哪裡做錯了,不需要證明老闆有過失,你只需要證明三件事:你在服勞務、你受了損害、這個損害不是你自己的錯。舉證責任的天平,從這一刻起向你傾斜。而且第二項還給了僱用人一個出口:如果損害其實是第三人造成的,僱用人賠完你之後可以去跟那個人追償。你不需要自己去跟肇事者纏鬥,先從僱用人這邊拿到賠償再說。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7 條之 1 為僱傭章中保護受僱人之損害填補規範。受僱人於服勞務過程中,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有損害者,得直接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無須證明僱用人有過失;損害若係第三人所致,僱用人賠償後對該應負責者享有求償權。本條於民國 88 年仿委任契約第 546 條第 3 項體例增訂,填補僱傭章長期欠缺之受僱人損害填補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487-1 條是什麼?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損害,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的條文,舉證門檻對勞工友善。

Q2工作受傷有勞保了,還能告公司嗎?

可以。勞保職災給付與民法 487-1 損害賠償是兩個法律基礎,可並行,但已給付部分依勞基法 59 條但書可抵充。

Q3民法 487-1 要證明老闆有過失嗎?

不需要。本條不是侵權行為,受僱人只需證明在服勞務、受損害、且非自己可歸責,接近無過失責任。

Q4什麼叫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指損害不是受僱人本人故意或過失造成;實務上由僱用人舉證證明是員工自己造成的。

Q5工作受傷怎麼向老闆求償?

就醫確保診斷載明因果關係、拍照存證、保留單據、寄存證信函引用 487-1,協商不成聲請勞動調解或提民事訴訟。

Q6民法 487-1 賠償包含哪些項目?

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自費醫材等實際損害,並可配合相關規定主張。

Q7派遣員工受傷要找誰賠?

僱用人原則是派遣公司,得向派遣公司請求;派遣公司賠償後依第二項向要派公司求償。

Q8民法 487-1 求償有時效嗎?

適用民法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民法 125),但若同時構成侵權行為,侵權 2 年短時效可能先到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487-1勞基法59條民法184條
法律性質契約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近無過失)雇主職災補償(無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須過失)
需否證明過失不需,由僱用人反證員工自身可歸責不需原則需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賠償範圍實際損害全額(醫療、薪資、看護等)法定補償項目(醫療、工資補償、失能、死亡)全部損害含精神慰撫金
請求權時效15 年(民法125)2 年(勞基法61)2 年/10 年(民法19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契約法 第5条(使用者の安全配慮義務)/民法 第415条(債務不履行)
🇰🇷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및 사용자의 보호의무(판례·근로기준법)
🇨🇳 中國民法典 第1192条(個人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受損害)/工傷保險條例
🇩🇪 德國BGB § 618(Pflicht zu Schutzmaßnahm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121-1(obligation de sécurité de l'employeur)
🇺🇸 美國州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s(無過失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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