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7-1 條(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 1.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2.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87 條之 1 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損害,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僱用人賠償後可向真正應負責者求償。
Q · 工作中受傷,老闆說不是他的錯,我還能向他求償嗎?
依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一項,受僱人在服勞務過程中,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受到損害,即可向僱用人請求賠償,不必證明僱用人有任何過失。要件有三:受僱人在服勞務、發生損害、損害非可歸責於受僱人本人。這是一種接近無過失責任的設計。若損害其實是第三人造成,依第二項,僱用人賠償後得向該應負責者求償,受僱人不需自己去追究肇事者。
白話解讀
1999 年之前,台灣法律有一個荒謬的倒掛:你受人委託去辦一件事(委任契約),辦事過程中受傷,委託人要賠你;但你被人僱用每天上班(僱傭契約),上班過程中受傷,僱用人反而不用賠。受任人的命比受僱人值錢?立法者終於在民國 88 年補了這條。現在的規則很清楚:你在工作中受到損害,只要不是你自己搞出來的,僱用人就得賠。不需要證明老闆哪裡做錯了,不需要證明老闆有過失,你只需要證明三件事:你在服勞務、你受了損害、這個損害不是你自己的錯。舉證責任的天平,從這一刻起向你傾斜。而且第二項還給了僱用人一個出口:如果損害其實是第三人造成的,僱用人賠完你之後可以去跟那個人追償。你不需要自己去跟肇事者纏鬥,先從僱用人這邊拿到賠償再說。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7 條之 1 為僱傭章中保護受僱人之損害填補規範。受僱人於服勞務過程中,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有損害者,得直接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無須證明僱用人有過失;損害若係第三人所致,僱用人賠償後對該應負責者享有求償權。本條於民國 88 年仿委任契約第 546 條第 3 項體例增訂,填補僱傭章長期欠缺之受僱人損害填補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說我自己不小心的,不關他的事,怎麼辦?▾
「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的舉證責任,實務上傾向由僱用人證明損害是員工自己造成,而非由員工證明自己無過失。老闆光說「你自己不小心」不夠,須提出具體證據;若你在正常操作程序下受傷、公司又未提供足夠安全防護,這個說法很難成立。可先調公司的安全教育訓練與設備檢查紀錄。
Q2已經拿了勞保職災給付,還能再跟公司要錢嗎?▾
可以。勞保職災給付與民法第487條之1損害賠償是兩個不同法律基礎。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僱用人已支付費用及勞保給付可抵充,但勞保通常不涵蓋精神慰撫金與部分自費項目,這些缺口不能用勞保抵充。建議先算清勞保賠多少、不賠什麼,再針對缺口向僱用人求償。
Q3我是派遣員工,受傷要找誰賠?▾
派遣關係中你的僱用人是派遣公司,故487-1的請求對象原則是派遣公司。若損害由要派公司的環境或設備造成,派遣公司賠償後可依第二項向要派公司求償;你也可另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直接向要派公司求償。寄存證信函時兩邊都寄,讓他們自行釐清責任,你先拿到賠償。
Q4民法 487-1 條是什麼?▾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損害,可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的條文,民國88年增訂,舉證門檻對勞工友善。
Q5民法 487-1 和勞保職災給付差在哪?▾
487-1是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勞保是保險給付,兩者可並行;勞保賠不到的精神慰撫金與自費項目可向僱用人補。
Q6什麼叫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指損害不是受僱人本人故意或過失造成,實務上由僱用人舉證證明是員工自己造成的,舉證對勞工有利。
Q7民法 487-1 跟侵權行為 184 條差在哪?▾
487-1是契約上近無過失責任、不需證明老闆過失;184條是侵權行為,原則須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Q8工作受傷怎麼向老闆求償?▾
就醫並請醫師載明因果關係→拍照存證→保留單據→寄存證信函引用487-1→協商不成聲請勞動調解或提民事訴訟。
Q9民法 487-1 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總和:醫療費、自費醫材、看護費、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損失,扣除可抵充的勞保給付後的缺口。
Q10向公司求償職災要準備什麼證據?▾
載明工作因果關係的診斷證明、事故現場與傷勢照片、醫療與看護收據、工作排班紀錄、公司安全訓練與設備檢查紀錄。
Q11求償被公司拒絕怎麼辦?▾
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動調解,調解不成提民事訴訟;金額確定後可聲請假扣押防止公司脫產。
Q12民法 487-1 vs 勞基法 59 條哪個有利?▾
勞基法59是法定補償項目明確、時效僅2年;487-1賠償範圍可及全部實際損害、時效15年,兩者可並行抵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487-1 | 勞基法59條 | 民法184條 |
|---|---|---|---|
| 法律性質 | 契約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近無過失) | 雇主職災補償(無過失)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須過失) |
| 需否證明過失 | 不需,由僱用人反證員工自身可歸責 | 不需 | 原則需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
| 賠償範圍 | 實際損害全額(醫療、薪資、看護等) | 法定補償項目(醫療、工資補償、失能、死亡) | 全部損害含精神慰撫金 |
| 請求權時效 | 15 年(民法125) | 2 年(勞基法61) | 2 年/10 年(民法197)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