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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87-1 條(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僱人服勞務,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2.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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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僱佣社會化 II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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