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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中院松文公字第 7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第一則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事件,包括依約應搬遷而拒絕搬遷之情形,與公證法第1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尚有未合第二則公證書所載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與公證書後所附之契約均係房屋租賃契約,惟公證書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所載應返還標的物係土地,顯有未合第三則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第四則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其給付之標的,宜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1 條規定記載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92 年度中院民公 0 字第 073 號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事件,契約書第10 條所載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除租約屆滿拒絕搬遷外,尚包括依約應搬遷而拒絕搬遷之情形,後者與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尚有未合,應予注意改進。

第二則

全文內容

92 年度中院民公 0 字第 079 號租賃契約公證事件,公證書所載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與公證書後所附之契約均係房屋租賃契約,惟公證書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所載應返還標的物係土地,顯有未合。又公證書所載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不包括違約金之給付,與契約第 8 條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包括違約金之給付亦有未合,應予更正,並注意改進。

第三則

全文內容

92 年中院民認 0 字第 0078 號終止租賃聲明書認證事件,聲明內容以承租人已自行遷讓而行蹤不明,乃依法聲明終止租賃契約,自即日起該契約失效云云,與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應具法定終止事由,並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 263 條準用同法第 258 條參照) 始生終止效力者不合,不宜辦理認證,免有違反公證法第 70 條之嫌。

第四則

全文內容

92 年度中院公0字第 047 號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事件,契約所載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台中市南區福興里和昌街第○○○號 1 樓 2 分之 1部分,並未附具圖示或其他方式特定期租賃範圍,恐滋糾紛,宜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第 5 款載明建築物之面積或其他識別事項,以特定租賃範圍,免生執行上之疑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中院松文公字第 7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事件,包括依約應搬遷而拒絕搬遷之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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