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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42379 號
要旨
有關申請人申請塗消信託登記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是否受理申請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得否檢具其通知信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消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1 月 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053233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而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 263 條準用同法第 258 條之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若當事人一方有數人者,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該意思表示,始生終止之效果。是以,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如受託人有數人時,應向其全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且該終止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4 條、第 95 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效力後,即生終止之效果。至本件個案申請人申請塗消信託登記,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是否受理申請,宜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