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52 條(因承租人死亡而終止租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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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隨時」終止契約。
Exc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109台上2112:如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因已無契約承租人主體存在,應解為其🌂租賃關係當然歸於消滅。
民法第452條並沒有規定其出租人沒有繼承人或是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人,法院會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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