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重點摘要民法第452條規定,承租人死亡時,繼承人縱租約定有期限仍得終止,但須依第450條第3項先期通知房東。
Q · 爸媽過世留下的租約,繼承人可以提前解約嗎?
可以,繼承人依民法452條得終止定期租約
依民法第452條,承租人死亡後,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無須房東同意。前提是依第450條第3項先期通知:以月定租金者,於每月末日終止,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繼承人若不行使,租約持續存在,租金將自遺產或由繼承人負擔。
爸媽走了,留下的不只是遺產,還有一份房東正在收租的租約。很多繼承人不知道自己被綁住了:定期租約原則上要等到期滿才能結束,繼承人「概括繼承」代表你得繼續繳房租,即使你根本不住那裡、不需要那間房。452條就是替你開的緊急出口。它說:不管租約還剩多久,只要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可以主動終止。唯一的條件是依照第450條第三項先期通知,也就是在租金週期開始前通知房東。月租的話,月初之前通知,下個月底就能走人。這條存在的道理很簡單:你繼承的是財產關係,不是死者的生活方式。法律不會強迫你為一個你從沒踏進去的房子繼續付租金到約滿。但如果你什麼都不做,租約就這樣跑下去,房租會從遺產裡被扣,或者房東直接找上你要。
民法第452條為租賃契約之特別終止規範。當承租人死亡,其租賃上之權利義務雖依概括繼承由繼承人承受,惟法律賦予繼承人單方終止定期租約之形成權,使其不受原承租人租期約定之拘束,行使時須踐行第450條第3項之先期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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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租約是財產上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148條由繼承人概括繼承,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你必須主動依452條寄送書面終止通知,租約才會在先期通知期間屆滿後結束。什麼都不做的話,你就是新的承租人,租金照算。
不對。452條明確賦予繼承人終止定期租約的權利,不需要房東同意。違約金條款是約束原承租人提前解約的,繼承人依法定權利終止不構成違約。但你必須遵守第450條第3項的先期通知義務。
可以。452條寫的是繼承人「得」終止,不是「應」終止。想繼續住或繼續經營,保持現狀即可,租金、期限、使用方式都不變。但你繼續租的基礎是繼承,原租約中對承租人不利的條款也一併繼承。
承租人死亡時,繼承人縱租約定有期限仍得單方終止的特別規定,是繼承人面對租約的法定退場權。
不會,租約依民法1148條由繼承人概括繼承,須繼承人主動依452條終止才結束。
終止租約前須於法定期間預先通知房東,準用第450條第3項,月租者於一個月前通知、月末終止。
一般定期租約原承租人不能任意提前解約,繼承人卻有法定單方終止權,不需房東同意、不構成違約。
確認繼承人身分 → 撰寫終止通知(載明死亡事實、依452條終止)→ 依450條第3項算通知期間 → 存證信函寄送 → 結算押金。
準用第450條第3項,以月定租金者於一個月前通知,租約於該月末日終止。
承租人死亡事實、繼承人身分、依民法452條終止租約之意旨、預計終止日、押金返還與結算請求。
備齊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終止通知一併以存證信函寄送房東。
452條是繼承人的終止權;土地法100條是出租人的法定收回事由,兩者分屬承租方與出租方。
| 項目 | 原承租人 | 繼承人 |
|---|---|---|
| 終止定期租約 | 原則不可,須依約定或經出租人同意,違反恐負違約金 | 得依民法452條單方終止,不構成違約 |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需出租人同意 | 不需,僅須先期通知 |
| 行使期限 | 受租期拘束 | 本條未設期限,繼承開始後任何時點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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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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