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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53 條(定期租約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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