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4 條(遲延責任之免除)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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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04條規定,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時若未保留求償權,承攬人對遲延結果不負責任,求償權於受領當下消滅。
Q · 裝潢晚交,我先搬進去之後還能告遲延損失嗎?
依民法第504條,工作遲延後若定作人在受領(接收、驗收、開始使用)時未明確保留遲延損害賠償請求權,承攬人對遲延結果即不負責任。關鍵在「受領當下」這個時點:無保留受領視同接受遲延結果,事後再蒐證求償原則上已被本條阻斷。保留方法以書面(點交單加註)最穩,口頭保留有效但舉證極難。
白話解讀
你找人裝潢新家,合約寫三個月完工,結果拖了五個月。你很生氣,但又不想再等下去,就先讓工班進場收尾、點交鑰匙。你心想「晚了兩個月,等等再來算」。這條就是要告訴你:等等就來不及了。在你「受領工作」(接收、驗收、同意搬進去)的那一刻,如果你沒有當場書面表明「我保留對遲延損害求償的權利」,法律視同你接受了這個遲延,之後你再要求對方賠遲延的損失,原則上已經沒有武器了。這不是懲罰你,是法律假設:既然你無異議收下了,代表你認可了這個結果。換句話說,承攬關係裡最殘酷的陷阱不是對方故意拖延,是你拿到鑰匙的那一刻沒有多說一句話。
法律定性
民法第504條為承攬契約的遲延責任免除規定:工作遲延後,定作人於受領工作時若未保留遲延損害賠償請求權,承攬人對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本條以「受領時是否保留」作為求償權存續的單一分界點,目的在使承攬交付後的法律關係盡速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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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504條是什麼?▾
承攬遲延後,定作人受領時不保留就視同接受遲延,承攬人免遲延責任。
Q2受領時怎麼保留才算數?▾
在點交單、簽收單書面加註「就遲延所生損害保留請求權」並簽名日期最穩。
Q3已經搬進去才發現遲延損失還能告嗎?▾
原則不行,搬入即無保留受領;但瑕疵問題走民法495條另計。
Q4口頭說保留有效嗎?▾
理論有效但舉證極難,務必留書面或當天LINE/Email紀錄。
Q5遲延和瑕疵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兩套獨立請求權,504只關遲延的門,瑕疵走493-495條。
Q6我是承攬人,對方收件沒說話我安全嗎?▾
是,定作人無保留受領後,其遲延求償權對你即失效。
Q7保留後求償有時效嗎?▾
承攬報酬與損賠請求權適用民法514條短期時效,與受領保留是兩套機制。
Q8對方嚴重遲延我可以直接拒收嗎?▾
可以,但須搭配502條第2項或503條解約,否則恐反被主張受領遲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ay_remedy | defect_remedy |
|---|---|---|
| 規範對象 | 交付遲延(晚交) | 工作瑕疵(做壞) |
| 法條基礎 | 民法502、503、504 | 民法493-495 |
| 受領保留 | 受領時不保留即失權(504) | 瑕疵發現後另有檢查通知期限 |
| 時效 | 適用514條短期時效 | 瑕疵擔保多為1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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