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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04 條(遲延責任之免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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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ettt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定作人向承攬人請求因延遲而生之損害賠償時,必須於受領工作物時聲明保留,如不為保留,則推定拋棄其權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