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 條(選定當事人喪失其資格之救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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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事訴訟法 第 172 條 (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
1.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2.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41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一人喪失資格
不影響其他被選定人
vs
全體喪失資格
172 2
全體喪失資格,在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訴訟實施權移到他被選定人,類似監察人。如果滅團的話,按民訴172,全體喪失資格,在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