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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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法定證據方法
ggwp042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法定證據主義,一定要文書證明,
人證那些的沒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