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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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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及其更換、增減都必須以文書證明,口頭推派代表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 · 口頭推派代表去打官司,法院認嗎?

不認。依民訴第42條,選定當事人必須用文書證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的人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起訴或應訴時,這個選定關係必須以文書證明;後續更換代表人、增加或減少人數,同樣都要書面。口頭約定「你幫我們告」在法庭上不生效力,因為對造可以質疑代表人的權限。三個重點:選定要書面、變動要書面、書面要能清楚識別誰選定了誰。

深度解讀

口頭約定「你幫我們告」這句話,在法庭上一文不值。選定當事人的每一步操作:誰被選了、什麼時候選的、後來有沒有換人或增減人數,全部都要有書面文件。這不是行政官僚的繁文縟節,這是保護每一個參與者的安全鎖。沒有書面,代表人的權限就是空中樓閣:對方律師一句「你怎麼證明你有權代表他們」就能讓整個訴訟停擺。更危險的是,沒有書面紀錄的選定,在判決之後可能被選定人翻臉說「我從來沒授權過」,導致判決效力的爭議。一張紙,決定了一群人的集體行動是合法有效還是一場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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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