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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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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及其更換、增減都必須以文書證明,口頭推派代表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 · 口頭推派代表去打官司,法院認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的人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起訴或應訴時,這個選定關係必須以文書證明;後續更換代表人、增加或減少人數,同樣都要書面。口頭約定「你幫我們告」在法庭上不生效力,因為對造可以質疑代表人的權限。三個重點:選定要書面、變動要書面、書面要能清楚識別誰選定了誰。

白話解讀

口頭約定「你幫我們告」這句話,在法庭上一文不值。選定當事人的每一步操作:誰被選了、什麼時候選的、後來有沒有換人或增減人數,全部都要有書面文件。這不是行政官僚的繁文縟節,這是保護每一個參與者的安全鎖。沒有書面,代表人的權限就是空中樓閣:對方律師一句「你怎麼證明你有權代表他們」就能讓整個訴訟停擺。更危險的是,沒有書面紀錄的選定,在判決之後可能被選定人翻臉說「我從來沒授權過」,導致判決效力的爭議。一張紙,決定了一群人的集體行動是合法有效還是一場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選定當事人之程序要件:依第 41 條由多數共同利益人選定當事人進行訴訟者,其選定、更換及人數增減,均應以文書證明。本條將實體上的選定行為與程序上的證明方式分離,確保代表權限有明確的書面依據,避免授權關係在訴訟中或判決後發生爭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選定當事人一定要書面嗎?

是。依民訴第 42 條,選定及其更換、增減都要以文書證明,口頭無效。

Q2選定書要寫什麼?

選定人全體姓名、被選定人姓名、選定的訴訟事項、選定日期,以及全體選定人簽名或蓋章。

Q3更換代表人需要重做文書嗎?

需要。每次人事異動都要新的書面文件,並依第 41 條第 3 項通知對造才生效力。

Q4LINE 群組截圖可以當選定書嗎?

風險高。法律要求文書,但實務上法院多要求紙本以確認身分真偽,截圖可能不被採認。

Q5選定書沒做會怎樣?

代表人權限無法證明,對造可抗辯、法院要求補正,逾期不補正訴訟可能被駁回。

Q6選定人可以中途退出嗎?

可以,但須以書面通知被選定人、法院與對造,退出後判決對其不生效力。

Q7被告收到選定當事人起訴怎麼防禦?

第一步要求閱覽選定書,檢查日期、簽名是否齊全、選定範圍是否明確,瑕疵可提程序抗辯。

Q8選定書製作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應在起訴前或繫屬後合理期間內完成;法院命補正通常給 10 天至 1 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選定當事人(民訴42)訴訟代理(民訴69)共同訴訟
授權方式須文書證明,書面是生效要件之一委任須書面(委任狀)各當事人各自具名,無須代表授權
權限範圍可為一切訴訟行為,含和解、撤回原則不含和解、撤回(須特別委任)各自獨立進行
判決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及於本人原則各自獨立(合一確定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条(選定当事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代表人诉讼·推选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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