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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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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及其更換、增減都必須以文書證明,口頭推派代表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 · 口頭推派代表去打官司,法院認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的人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起訴或應訴時,這個選定關係必須以文書證明;後續更換代表人、增加或減少人數,同樣都要書面。口頭約定「你幫我們告」在法庭上不生效力,因為對造可以質疑代表人的權限。三個重點:選定要書面、變動要書面、書面要能清楚識別誰選定了誰。

白話解讀

口頭約定「你幫我們告」這句話,在法庭上一文不值。選定當事人的每一步操作:誰被選了、什麼時候選的、後來有沒有換人或增減人數,全部都要有書面文件。這不是行政官僚的繁文縟節,這是保護每一個參與者的安全鎖。沒有書面,代表人的權限就是空中樓閣:對方律師一句「你怎麼證明你有權代表他們」就能讓整個訴訟停擺。更危險的是,沒有書面紀錄的選定,在判決之後可能被選定人翻臉說「我從來沒授權過」,導致判決效力的爭議。一張紙,決定了一群人的集體行動是合法有效還是一場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選定當事人之程序要件:依第 41 條由多數共同利益人選定當事人進行訴訟者,其選定、更換及人數增減,均應以文書證明。本條將實體上的選定行為與程序上的證明方式分離,確保代表權限有明確的書面依據,避免授權關係在訴訟中或判決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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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選定書有固定格式嗎?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格式,但實務上需包含選定人全體姓名及身分證明、被選定人姓名、選定的訴訟事項、選定日期、全體選定人簽名或蓋章。在選定書最後加一段「選定人知悉被選定人有權代為一切訴訟行為,判決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的聲明,可預防日後爭議。

Q2選定人臨時不想告了可以退出嗎?

可以。選定人可撤回自己的選定,但必須以書面通知被選定人、法院並通知對造。撤回後該選定人脫離訴訟,判決對他不生效力。若接近判決才退出,法院可能審酌是否在規避不利判決,越早決定越無爭議。

Q3選定當事人一定要書面嗎?

是。依民訴第 42 條,選定及其更換、增減都要以文書證明,口頭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4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是什麼?

選定當事人制度的程序要件,規定選定、更換、增減代表人都必須用書面文件證明。

Q5選定書要載明哪些內容?

選定人全體姓名及身分證明、被選定人姓名、選定的訴訟事項、選定日期、全體簽名或蓋章。

Q6選定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哪裡不同?

兩者都要書面授權,但被選定人原則上可代為和解、撤回,權限比訴訟代理人更大,書面要求更不能馬虎。

Q7選定書怎麼做?

標題寫「選定當事人書」→ 載明選定人/被選定人/訴訟事項/日期 → 全體親簽或蓋章 → 起訴時作附件提出。

Q8更換選定當事人的程序怎麼走?

製作新的書面文件,並依第 41 條第 3 項送達對造(存證信函或透過法院),否則新代表行為效力可被挑戰。

Q9被選定人想退出訴訟怎麼辦?

以書面撤回選定,通知被選定人、法院並通知對造;退出後判決對其不生效力,越早決定越無爭議。

Q10怎麼檢查對造的選定書有沒有瑕疵?

閱覽選定書,看日期是否在起訴前、簽名是否齊全、選定範圍是否明確,有瑕疵在答辯狀提程序抗辯要求補正。

Q11選定當事人 vs 共同訴訟差在哪?

選定當事人由代表一人具名、判決及於全體;共同訴訟各人各自具名、原則各自獨立進行。

Q12選定書 vs 委任狀差在哪?

委任狀授權訴訟代理人(原則不含和解撤回);選定書授權被選定人可為一切訴訟行為,權限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選定當事人(民訴42)訴訟代理(民訴69)共同訴訟
授權方式須文書證明,書面是生效要件之一委任須書面(委任狀)各當事人各自具名,無須代表授權
權限範圍可為一切訴訟行為,含和解、撤回原則不含和解、撤回(須特別委任)各自獨立進行
判決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及於本人原則各自獨立(合一確定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条(選定当事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代表人诉讼·推选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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