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1 條(核定稅額之通知及更正)
- 1.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 2.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 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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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1 條: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10 日內可申請更正記載或計算錯誤,與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30 日復查是兩條不同救濟管道。
Q · 核定稅額通知書算錯了該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2 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10 日內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記載或計算錯誤」(例如扶養人數抄錯、加法算錯)。若是不服核定結果的實質爭議(例如費用不被認列),則改走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 30 日復查程序。兩條路徑、兩個期限、兩種功能,搞混就走錯路。
白話解讀
國稅局查完你的申報資料之後,會寄一份「核定稅額通知書」給你,上面列了每一個計算項目的核定數字。這份通知書不只是帳單,它是國稅局對你這一年所得和稅額的正式裁定。你需要關注的是第二項:如果通知書上的記載或計算有錯誤,你只有十天可以要求更正。十天,從送達那天算起。這個時間窗口短得驚人,但它的存在是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保護機制。注意,這跟「不服核定結果」是兩件事。第二項處理的是計算錯誤(加錯數字、抄錯欄位),真的對核定結果不服要走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復查程序,期限是30天。兩條路、兩個期限、兩種功能,搞混了就走錯路。第三項是100年加的新規定:個人綜所稅案件如果沒什麼要補退的,國稅局可以用公告代替個別通知。這意味著你可能根本不會收到通知書,你的申報就這樣靜悄悄地被核定了。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1 條為稅務核定通知程序總則,建立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三層告知與救濟銜接:第一項規定核定後須送達通知書並附計算項目核定數額;第二項給予 10 日內記載或計算錯誤的更正請求權;第三項自民國 100 年起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退稅、無補退或免徵免退案件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送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核定稅額通知書是什麼?▾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對你年度所得與稅額的正式裁定文書,附計算項目核定數額
Q2稅額更正跟復查差在哪?▾
第 81 條第 2 項更正只處理客觀計算錯誤(10 日內),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復查處理實質爭議(30 日內)
Q3公告核定是什麼意思?▾
第 81 條第 3 項允許個人綜所稅退稅、無補退或免徵免退案件以公告代替個別寄發通知書
Q4沒收到核定通知書怎麼辦?▾
可能是公告核定(第 3 項),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核定資料
Q5發現計算錯誤怎麼申請更正?▾
10 日內向原稽徵機關提書面或臨櫃申請查對更正,附通知書影本與正確計算依據
Q610 日跟 30 日是不是擇一?▾
不是,兩條路可並行:先 10 日更正計算錯誤、再 30 日對實質調整提復查
Q7公告核定的案件還可以提復查嗎?▾
可以,公告核定不影響復查權,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對核定結果提復查
Q8營利事業所得稅也適用公告核定嗎?▾
不適用,第 81 條第 3 項僅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所得稅仍須個別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en_day_correction | thirty_day_review |
|---|---|---|
| 處理錯誤類型 | 客觀計算錯誤(加法錯、抄錯數字、欄位錯誤) | 實質爭議(費用認列、所得認定、適用法條) |
| 法源依據 | 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2 項 |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
| 期限 | 送達後 10 日 | 送達後 30 日 |
| 程序複雜度 | 簡易,書面或臨櫃 | 正式,須具理由書 |
| 處理機關 | 原稽徵機關 | 原稽徵機關(不服再進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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