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1 條(核定稅額之通知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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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1 條: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10 日內可申請更正記載或計算錯誤,與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30 日復查是兩條不同救濟管道。
Q · 核定稅額通知書算錯了該怎麼辦?
通知書算錯,10 日內申請更正;不服核定,30 日內提復查
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2 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10 日內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記載或計算錯誤」(例如扶養人數抄錯、加法算錯)。若是不服核定結果的實質爭議(例如費用不被認列),則改走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 30 日復查程序。兩條路徑、兩個期限、兩種功能,搞混就走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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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稅局查完你的申報資料之後,會寄一份「核定稅額通知書」給你,上面列了每一個計算項目的核定數字。這份通知書不只是帳單,它是國稅局對你這一年所得和稅額的正式裁定。你需要關注的是第二項:如果通知書上的記載或計算有錯誤,你只有十天可以要求更正。十天,從送達那天算起。這個時間窗口短得驚人,但它的存在是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保護機制。注意,這跟「不服核定結果」是兩件事。第二項處理的是計算錯誤(加錯數字、抄錯欄位),真的對核定結果不服要走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復查程序,期限是30天。兩條路、兩個期限、兩種功能,搞混了就走錯路。第三項是100年加的新規定:個人綜所稅案件如果沒什麼要補退的,國稅局可以用公告代替個別通知。這意味著你可能根本不會收到通知書,你的申報就這樣靜悄悄地被核定了。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1 條為稅務核定通知程序總則,建立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三層告知與救濟銜接:第一項規定核定後須送達通知書並附計算項目核定數額;第二項給予 10 日內記載或計算錯誤的更正請求權;第三項自民國 100 年起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退稅、無補退或免徵免退案件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送達。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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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核定通知書上的金額跟我申報的不一樣,是被調整了嗎?
很可能是。國稅局依第 80 條查核後,如果認為你的某些項目需要調整(例如費用不能認列、所得漏報),會在核定通知書上反映調整後的數額。你需要看的不只是最後的應補稅額,而是每一個計算項目跟你原申報的差異在哪裡。內行人提示:核定通知書會附一份「計算項目核定數額」,把你的原申報、國稅局核定、差額都列出來。差額就是被調整的地方,每一個差額都可以追問理由。
Q2網路報稅之後一直沒收到通知書,要等多久?
如果你是個人綜所稅,而且申報結果是退稅、無補退或金額在免徵免退範圍內,國稅局可能用公告方式核定(第三項),不會寄個別通知書。你可以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核定結果。內行人提示:登入系統查「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有核定日期就代表已結案。沒有核定日期代表還在審核中。
Q3核定稅額通知書是什麼?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對你年度所得與稅額的正式書面裁定,附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是稅務結算的權威文件。
Q4稅額更正跟復查差在哪?
第 81 條第 2 項更正只處理客觀計算錯誤(加法錯、抄錯欄位),10 日內辦理。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復查處理實質爭議(費用認列、所得認定),30 日內辦理。
Q5公告核定是什麼意思?
第 81 條第 3 項允許個人綜所稅退稅、無補退或免徵免退案件以公告代替個別通知書送達,每年省下數百萬份通知書行政成本。
Q6計算項目核定數額是什麼?
附在核定通知書後面的明細,逐項列出你的原申報數、國稅局核定數、差額,是辨識「哪裡被調整」的關鍵文件。
Q7核定通知書怎麼看?
先翻到計算項目核定數額頁,逐項對照原申報與核定差異。差額大於零代表被調整,每項差額都應有調整理由。
Q8發現計算錯誤怎麼申請更正?
10 日內寫書面或臨櫃向原稽徵機關提查對更正申請,附通知書影本+正確計算依據+身分證明。簡易程序通常 1-2 週可處理完。
Q9沒收到核定通知書怎麼辦?
可能是公告核定。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查詢」確認結案狀態。
Q10收到核定通知書當天要做什麼?
當天逐項比對申報數與核定數,標出所有差額。10 日更正期限從送達日起算,第 11 天大門關閉。
Q1110 日更正 vs 30 日復查差在哪?
10 日更正只處理客觀計算錯誤(國稅局自己抄錯加錯),30 日復查處理實質爭議(你不服國稅局判斷)。兩條獨立路徑可同時走。
Q12個人綜所稅 vs 營利事業核定通知差在哪?
個人綜所稅可適用第 3 項公告核定(退稅、無補退、免徵免退);營利事業所得稅必須個別通知,不可公告代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en day correction | Thirty day review |
|---|---|---|
| 處理錯誤類型 | 客觀計算錯誤(加法錯、抄錯數字、欄位錯誤) | 實質爭議(費用認列、所得認定、適用法條) |
| 法源依據 | 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2 項 |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
| 期限 | 送達後 10 日 | 送達後 30 日 |
| 程序複雜度 | 簡易,書面或臨櫃 | 正式,須具理由書 |
| 處理機關 | 原稽徵機關 | 原稽徵機關(不服再進訴願) |
Ten day correction
- 處理錯誤類型
- 客觀計算錯誤(加法錯、抄錯數字、欄位錯誤)
- 法源依據
- 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2 項
- 期限
- 送達後 10 日
- 程序複雜度
- 簡易,書面或臨櫃
- 處理機關
- 原稽徵機關
Thirty day review
- 處理錯誤類型
- 實質爭議(費用認列、所得認定、適用法條)
- 法源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 期限
- 送達後 30 日
- 程序複雜度
- 正式,須具理由書
- 處理機關
- 原稽徵機關(不服再進訴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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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370316 全文修正)
自由職業者之業務所停業或變更名稱負責人或遷移地址者,應於停業變更或遷移前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請主管徵收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
(0441213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0520115 全文修正)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1000110 修正)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現行綜合所得稅每年結算申報案件超過五百萬件,考量國庫經費負擔,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及稽徵作業簡便,爰增訂第三項,對於申報案件經查核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一)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二)經查核結果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三)經查核結果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經查名詞
自由職業者之業務所停業或變更名稱負責人或遷移地址者,應於停業變更或遷移前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請主管徵收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現行綜合所得稅每年結算申報案件超過五百萬件,考量國庫經費負擔,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及稽徵作業簡便,爰增訂第三項,對於申報案件經查核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一)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二)經查核結果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三)經查核結果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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