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0 條規定稽徵機關接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得採分業抽樣訂定同業利潤標準作為核定依據。
Q · 申報所得高於同業利潤標準就一定不會被國稅局查嗎?
不一定,發現異常或漏報仍會被個別查核
依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三項,申報所得達同業利潤標準以上者,原則上以原申報額為準。但民國 98 年修法增訂但書:稽徵機關若發現「申報異常」或「匿報、短報、漏報」情事,仍可個別調查核定。「過線即免查」的舊邏輯已被打破,達標只是降低主動挑案的機率,不是免死金牌。
國稅局收到你的報稅資料後,不是蓋個章就結案了。法律規定他們必須「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但全台灣幾百萬份申報書,不可能每一份都逐筆查帳。所以這條給了國稅局一套分流機制:他們可以用「分業抽樣調查」的方式,訂出每個行業的所得額標準。你的申報所得在這個標準以上?原則上直接過關,以你的原申報額為準。低於標準?會被挑出來個別調查。這等於告訴你一件事:報稅不是在跟法律對話,是在跟一個數字門檻對話。達標了通常沒事,沒達標就會被放大鏡檢視。但98年修法加了一個但書:就算你的申報額在標準以上,如果稽徵機關發現你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的跡象,照樣可以個別調查。「過線就安全」的想法,從此不再絕對成立。
所得稅法第 80 條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核定的核心程序條文,建立「分業抽樣調查」制度:稽徵機關以同業利潤標準為篩選器,申報達標者多走書面審核、未達標者個別查帳;同業公會參與標準訂定,並授權財政部訂定查核準則與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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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利潤標準是財政部每年公布的各行業平均利潤率,分為淨利率、毛利率等指標。國稅局用它當基準線判斷你的申報是否合理。你可以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直接搜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查到。內行人提示:標準分很多行業細類,你的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是哪一類,適用的標準就不同。有些會計師會故意幫你選利潤率較低的細類登記,這是合法的稅務規劃起手式。
法律沒有規定查帳的完成期限。實務上從通知到結案通常一到三個月,但複雜案件(如跨國交易、關聯企業)可能拖到半年以上。在查帳期間你有義務配合提供帳簿文據(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內行人提示:查帳越拖越不利,因為稅務員的「發現」越多,調整項目越多。主動配合、快速提供完整資料,是縮短查帳時間最有效的方式。
書面審核是國稅局只看你交的申報書和附件,不調帳簿,通常用於申報所得達同業利潤標準以上的案件。查帳審核是派員到你公司或要求你帶帳簿到國稅局逐筆核對。第五項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內行人提示:被列為查帳審核的案件,調查深度和風險完全不同。如果你的公司是藍色申報書(第 77 條),在查帳時享有較多的程序保障。
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80 條派員調查申報所得真實性、核定應納稅額的法定程序,是所有營利事業申報後必經的審核流程。
財政部每年公布的各行業平均利潤率(淨利率、毛利率),國稅局用它當基準線判斷你的申報是否合理。可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到當年標準。
國稅局按行業類別隨機抽樣納稅人進行調查的方法,目的是建立同業利潤標準的母體數據。被抽到不代表被鎖定,只是統計樣本。
財政部依本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規定費用認列、損費剔除標準,是稅務員查帳時的操作聖經。
申報所得低於同業利潤標準會被個別查核;達標者原則書審。但 98 年但書允許發現申報異常時切換查帳。也可能被抽樣調查隨機抽到。
確認低於標準的具體商業理由(擴張投資、新產品上市、特殊損失),在申報書附註說明,並整理完整帳簿與原始憑證備查。
帳簿、傳票、原始憑證按時間和會計科目分類裝訂;準備異常數據的書面商業說明;必要時請會計師或記帳士陪同備詢。
稽徵機關依查核結果調整所得額,依累進稅率計算應補稅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徵滯納金(每 3 日 1%)和利息。
查帳審核風險高很多,逐筆核對帳證,被剔除費用機率大。書面審核只看申報書與附件,但符合擴大書審要件門檻嚴格。
| feature | 書面審核 | 查帳審核 |
|---|---|---|
| 適用對象 | 申報達同業利潤標準、且符合擴大書審要點之中小企業 | 申報未達標準、申報異常、或涉及匿報短報漏報者 |
| 調查深度 | 僅核對申報書與附件 | 派員調帳逐筆核對 |
| 時程 | 通常 1-3 個月內結案 | 1-6 個月不等,複雜案件更久 |
| 納稅人配合義務 | 提供書面文件即可 | 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提供完整帳簿文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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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職業者設立業務所,應於開始執行業務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及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請當地主管徵收機關登記。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逕行決定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稽徵機關對於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審核時,宜有一致之規範,財政部目前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查審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惟尚乏法律授權依據,為達課稅公平之目標,並為適應快速變遷之工商社會,該等要點、辦法及準則之內容,勢須經常配合修正,為維持其機動性,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又對綜合所得稅案件亦有訂定相關規定之必要,爰基於目前及未來對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審核之需要,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項授權財政部就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畫項目之查核訂定相關辦法及準則,俾資遵循。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稽徵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如在該標準以上,依第三項前段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但尚非指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稽徵機關仍得依法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為利稽徵查核並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三項,增訂但書規定,俾資遵循。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自由職業者設立業務所,應於開始執行業務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及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請當地主管徵收機關登記。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逕行決定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考量稽徵機關對於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審核時,宜有一致之規範,財政部目前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查審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惟尚乏法律授權依據,為達課稅公平之目標,並為適應快速變遷之工商社會,該等要點、辦法及準則之內容,勢須經常配合修正,為維持其機動性,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又對綜合所得稅案件亦有訂定相關規定之必要,爰基於目前及未來對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審核之需要,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項授權財政部就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畫項目之查核訂定相關辦法及準則,俾資遵循。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稽徵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如在該標準以上,依第三項前段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但尚非指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稽徵機關仍得依法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為利稽徵查核並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三項,增訂但書規定,俾資遵循。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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