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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80 條(調查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2.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3.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4.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5.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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