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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函釋全文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者,應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之業者為限。(財政部92/12/29台財稅字第09204554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