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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要旨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函釋全文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者,應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之業者為限。(財政部92/12/29台財稅字第09204554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