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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零售商之營所稅按買賣業核課
要旨
菸酒零售商之營所稅按買賣業核課
函釋全文
主旨:菸酒零售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按買賣業核課。說明:二、菸酒零售商販賣菸酒,依有關法令規定固係賺取佣金之行業,惟據查報其經售菸酒,係以配銷價格購進,再以政府訂定之零售價格賣出,並無與專賣機構辦理結帳交付貨款及領取佣金之事實,其賺取佣金之方式與買賣業賺取利潤之方式相同,按買賣業核課。(財政部70/12/16台財稅第403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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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