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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原則上應分別按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原則上應分別按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認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不同之產品,稽徵機關核算其申報之所得額,是否已達到該業所得額標準,係按各種產品之銷貨收入,分別適用各該商品所得額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並以其合計數與申報所得額比較認定,如其不同商品之銷貨收入,未能於結算申報書上明確劃分者,即就其中最高之所得額標準,核算認定。(財政部63.7.23.台財稅第三五三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原則上應分別按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認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原則上應分別按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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