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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面審查案件抽查比率及例外規定
要旨
書面審查案件抽查比率及例外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必須抽查之案件,應計入百分之二十(編者註:已改為百分之十)抽查比率以內;惟如必須抽查案件超過百分之二十(同前註)時,仍應予抽查,不受該比率之限制。(財政部62.12.26.台財稅第三九四八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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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面審查案件抽查比率及例外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必須抽查之案件,應計入百分之二十(編者註:已改為百分之十)抽查比率以內;惟如必須抽查案件超過百分之二十(同前註)時,仍應予抽查,不受該比率之限制。(財政部62.12.26.台財稅第三九四八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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