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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面審查案件抽查比率及例外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書面審查案件抽查比率及例外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必須抽查之案件,應計入百分之二十(編者註:已改為百分之十)抽查比率以內;惟如必須抽查案件超過百分之二十(同前註)時,仍應予抽查,不受該比率之限制。(財政部62.12.26.台財稅第三九四八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書面審查案件抽查比率及例外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書面審查案件抽查比率及例外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