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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規模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達所得額標準者以申報額為準核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小規模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達所得額標準者以申報額為準核定

函釋全文

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其結算申報所得額已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應以其申報所得額為準,予以核定。(財政部62.11.24.台財稅第三八七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小規模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達所得額標準者以申報額為準核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小規模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達所得額標準者以申報額為準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