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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非營業收入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非營業收入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者,其非營業收入部分,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仍應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如因申報該項賠償收入與災害損失後,未能達到書面審核之標準,自可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當年度之所得額。(財政部69.11.25.台財稅第三九六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非營業收入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非營業收入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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