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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非營業收入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
要旨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非營業收入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者,其非營業收入部分,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仍應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如因申報該項賠償收入與災害損失後,未能達到書面審核之標準,自可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當年度之所得額。(財政部69.11.25.台財稅第三九六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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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