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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除列選案件外,應以寄發處分書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若於寄發處分書前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稽徵機關應詳予記錄以資查考,並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財政部82/11/03台財稅第8215014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綜合所得稅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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