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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所稅核定通知書應明示調整所得之理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所稅核定通知書應明示調整所得之理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時,除載明法令依據外,應明示調整所得之理由,以免納稅義務人不服其核定提起行政救濟時,誤列項目,影響權益。(財政部68.11.9.台財稅第三七九二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所稅核定通知書應明示調整所得之理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所稅核定通知書應明示調整所得之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