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4800 號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所屬配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相關事項
主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所屬配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相關事項,詳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參處。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內政部警政署 107 年 2 月 13 日警署防字第 1070054146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及其出庭環境之安全,內政部警政署參酌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107 年 2 月 1 日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3626號函建議,轉知所屬配合辦理如下:
(一)警察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發現有施暴情節重大、家暴相對人情緒激動或精神異常等評估屬高危機情形,應於訊問筆錄、職務報告書及家暴通報紀錄表詳實記載,以利法院審理時妥適調度法警人力,適時維護法庭秩序及被害人安全;如有突發事故情節重大時,即時派遣轄區警力或機動警力支援。
(二)協助被害人聲請暫時、通常保護令或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時,主動提供被害人聲請書狀繕本,並妥適說明書狀內容,以利其知悉並得於出庭時完善陳述或表意。
三、檢附前開函文及附件資料各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