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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48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7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所屬配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相關事項

主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所屬配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相關事項,詳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參處。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內政部警政署 107 年 2 月 13 日警署防字第 1070054146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及其出庭環境之安全,內政部警政署參酌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107 年 2 月 1 日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3626號函建議,轉知所屬配合辦理如下:

(一)警察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發現有施暴情節重大、家暴相對人情緒激動或精神異常等評估屬高危機情形,應於訊問筆錄、職務報告書及家暴通報紀錄表詳實記載,以利法院審理時妥適調度法警人力,適時維護法庭秩序及被害人安全;如有突發事故情節重大時,即時派遣轄區警力或機動警力支援。

(二)協助被害人聲請暫時、通常保護令或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時,主動提供被害人聲請書狀繕本,並妥適說明書狀內容,以利其知悉並得於出庭時完善陳述或表意。

三、檢附前開函文及附件資料各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48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所屬配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相關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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