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3626 號
要旨
關於高危機家暴案件之通報及警力派遣、以及主動提供家暴被害人保護令狀繕本並說明等建請事項
主旨
為維護安全出庭環境及增進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建請研議轉知所屬參照說明一、二所示提案及決議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苗栗地區 106 年度檢警聯席會議第 10 號提案略以,警局受理家暴案件,發現有施暴情節重大、家暴相對人情緒激動或精神異常等評估屬高危機案件時,請於訊問筆錄、職務報告書及家暴通報紀錄表詳實記載,即時通報社會處是否開案追蹤輔導家暴相對人,並利法院即時參酌檢附之資料,妥適調度法警人力,維護法庭秩序及被害人之安全,如有突發事故或情節重大時,請即時派遣轄區警力或機動警力支援,經決議「轉請各司法警察機關配合辦理」。(附件 1)。
二、桃園巿政府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庭暴力暨家事事件服務處 106 年度第 2 次工作聯繫會議,就議案三有關家暴被害人至警政單位聲請保護令之相關處理程序一案決議略以,請警政單位協助家暴被害人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時,主動提供家暴被害人聲請書狀繕本一份;警方可於聲請緊急保護令時,向被害人說明具狀內容,避免被害人於開通常保護令庭時,無法完善陳述或表意(附件 2)。
三、考量上開提案內容及決議有助於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出庭環境之安全,暨增進民事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爰建請如主旨;如蒙轉知,因聲請內容攸關被害人權益,故聲請緊急保護令時,亦建請提供聲請書狀繕本予被害人,以利其知悉。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