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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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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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條定義擔保授信的四種擔保品:不動產動產抵押權、動產權利質權、應收票據、政府或信保機構保證。
Q · 沒有房子也能辦擔保貸款嗎?
可以,定存、股票、應收票據、信保基金保證都算擔保品
依銀行法第12條,擔保授信不限不動產。第2款的動產或權利質權涵蓋定存、股票、基金、保單;第3款是做生意的應收票據;第4款是政府公庫、銀行或信用保證機構(如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的保證。只要提供其中之一,銀行即視為擔保授信,成數與利率優於無擔保授信。
白話解讀
借錢給銀行的人叫存戶,向銀行借錢的人叫借款人。銀行放貸時面對一個根本問題:借款人還不出來怎麼辦?答案是「擔保授信」。這條列出了銀行眼中的四種合格擔保品:不動產或動產的抵押權、動產或權利的質權、借款人做生意產生的應收票據、以及政府公庫、銀行、信保基金的保證。看起來像銀行的業務清單,但這張清單其實決定了你這個借款人能拿到多少錢、利率多少。同一個人去借 500 萬,拿房子當擔保是這條第 1 款(利率低、額度高),拿股票質押是第 2 款(額度看標的波動),只拿公司客戶的應收帳款是第 3 款(銀行會折價、看客戶信用),完全沒擔保就變成「無擔保授信」利率直接跳兩三倍。更關鍵的是,這條還影響下一條(銀行法第 12-1 條):辦自用住宅或消費性貸款,如果已經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能再要你找連帶保證人。這是消費者用這條反擊銀行的武器。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條為授信分類的定義性規範,列舉四種構成擔保授信的擔保品: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發生之應收票據,以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未提供其中任一者,依第13條為無擔保授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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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說我房子抵押了還要爸媽保證,我能拒絕嗎?
如果是自用住宅貸款,且抵押品經估價構成足額擔保,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2項銀行不能再要求保證人。消費性貸款達足額擔保亦同。被要求找保證人時可直接援引銀行法第12條之1。
Q2沒有不動產還能辦到擔保授信嗎?
可以。第2款動產或權利質權涵蓋定存、股票、基金、保險;第3款應收票據適合做生意的人;第4款信保基金保證適合中小企業主。其中保單質借利率常在2到4%,遠低於信貸。
Q3沒有房子也能辦擔保貸款嗎?
可以。第2款質權(定存股票基金保單)、第3款應收票據、第4款信保基金保證都算擔保品,不限不動產。
Q4銀行法第12條的擔保授信是什麼?
指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四款擔保品之一者,相對於第13條無擔保授信,分類決定成數與利率。
Q5權利質權包含哪些東西?
定存、股票、基金、保單解約金、有價證券等財產權都可設質權,屬第12條第2款。
Q6信用保證機構保證是什麼意思?
由政府核准設立的機構(如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為借款人作保,銀行接受後視同擔保授信,屬第4款。
Q7擔保授信怎麼申請利率才低?
先盤點所有擔保品對應四款分類,向多家銀行詢價比較成數與利率,用擔保品當議價籌碼。
Q8定存怎麼拿去質押借款?
向開立定存的銀行申請存單質借,設定權利質權,利率通常以定存利率加碼計算,遠低於信貸。
Q9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怎麼申請保證?
透過往來銀行送件,由信保基金審核出具保證書後,銀行依第4款視同擔保授信核貸。
Q10怎麼判斷我的貸款算足額擔保?
看抵押品經銀行估價後的擔保價值是否覆蓋貸款金額;足額時可依第12條之1拒絕保證人要求。
Q11擔保授信 vs 無擔保授信差在哪?
提供第12條四款擔保品之一即為擔保授信,成數高利率低;完全沒提供依第13條為無擔保授信,利率通常跳兩三倍。
Q12保單質借 vs 信貸哪個划算?
有解約金的壽險儲蓄險質借利率約2到4%,多數情況低於利率8到10%的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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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款別 | 典型標的 | 特性 |
|---|---|---|
| 第1款 抵押權 | 不動產、機器設備 | 成數高、利率低 |
| 第2款 質權 | 定存、股票、基金、保單 | 額度看標的波動,金融資產質押利率通常低於信貸 |
| 第3款 應收票據 | 客戶營業交易票據 | 銀行折價並看付款人信用 |
| 第4款 保證 | 政府公庫、銀行、信保基金保證 | 無實體抵押品者取得擔保授信的路徑 |
典型標的
- 第1款 抵押權
- 不動產、機器設備
- 第2款 質權
- 定存、股票、基金、保單
- 第3款 應收票據
- 客戶營業交易票據
- 第4款 保證
- 政府公庫、銀行、信保基金保證
特性
- 第1款 抵押權
- 成數高、利率低
- 第2款 質權
- 額度看標的波動,金融資產質押利率通常低於信貸
- 第3款 應收票據
- 銀行折價並看付款人信用
- 第4款 保證
- 無實體抵押品者取得擔保授信的路徑
立法沿革 4 版
(0200228 制定)
銀行放款收受他銀行之股票為抵押品時,不得超過該銀行股票總額百分之一。如對該銀行另有放款,其所放款額連同上項受押般票數額合計,不得超過本銀行實收資本及公積金百分之十。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中央主管官署為財政部、地方主管官署,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局。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擔保放款或保證,謂對銀行之放款或保證,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關之保證。 五、借款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依第三十條所為之承諾。
(0811008 修正)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銀行實務上之操作及第五條之二之修正,爰將放款或保證修正為授信。 二、刪除第五款,因反面承諾本質上即非擔保之性質,為健全銀行經營,且符合擔保真諦,免於被誤用之虞,宜予刪除。
- 擔保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民法 第 86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1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2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3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4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5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6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7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10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3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30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33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8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5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6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7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8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9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0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1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2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3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4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5 條條文
銀行放款收受他銀行之股票為抵押品時,不得超過該銀行股票總額百分之一。如對該銀行另有放款,其所放款額連同上項受押般票數額合計,不得超過本銀行實收資本及公積金百分之十。
本法稱中央主管官署為財政部、地方主管官署,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局。
本法稱擔保放款或保證,謂對銀行之放款或保證,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關之保證。 五、借款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依第三十條所為之承諾。
一、為配合銀行實務上之操作及第五條之二之修正,爰將放款或保證修正為授信。 二、刪除第五款,因反面承諾本質上即非擔保之性質,為健全銀行經營,且符合擔保真諦,免於被誤用之虞,宜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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