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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0 條(受償之範圍及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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