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0 條(受償之範圍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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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0條規定抵押物拍賣價金抵充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有剩餘返還債務人,不足部分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Q · 車或機台被拍賣後,賣的錢怎麼分?多的退我嗎?不夠還要還嗎?
夠就退你、不夠你還欠,順序費用→利息→本金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0 條,拍賣價金按「費用→利息→原本」固定順序抵充:先扣與拍賣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再付利息,最後付本金。有剩餘必須返還債務人;若仍不足清償,抵押權人得對債務人繼續追償其他財產。這順序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約定先扣本金。
白話解讀
你欠銀行 80 萬,車子被拖走拍賣賣了 100 萬,多出來的 20 萬去哪了?很多人以為銀行會自動扣下來,或是抵下一期的什麼東西。錯。這條法律寫得很明確:賣得的錢要先扣費用(律師費、保管費、拍賣費),再付利息,再付本金,剩下的必須還給你。反過來如果只賣了 60 萬,欠的 20 萬不會就此一筆勾銷,銀行可以繼續追。這條看起來像會計題,其實是一個關於「擔保品不是上限」的殘酷提醒:你以為設定了擔保就是「最壞情況也只賠這個東西」,錯了,動產抵押下擔保品只是先抵的部分,不夠的部分還是你的個人債務。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0 條為動產抵押實行後的價金分配規範,明定抵押物賣得價金的強制抵充順序(費用、利息、原本),並確立「剩餘返還、不足追償」原則,使擔保品成為優先受償標的而非債務人責任上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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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被拍賣後賣的錢不夠,剩下的我還要繼續還嗎?
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0條後段明寫「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動產擔保的設計是擔保品先抵,不夠的部分仍是個人債務,債權人可提民事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薪水或其他財產。此時反而是協商分期或債務協商的好時機,因為強制執行個人財產對債權人也很麻煩。
Q2拍賣賣得比欠款多的錢,銀行會主動退給我嗎?
法律規定要還,但實務上不主張通常拿不到。銀行內部流程不會自動把剩餘款匯給你,必須主動以存證信函索取拍賣價金分配明細並請求返還。剩餘款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但越晚主張證據越散失,建議拍賣結束後一個月內書面要求結算。
Q3費用要先扣,那銀行可以扣什麼樣的費用?
原則上只能扣與本次拍賣直接相關且必要的費用:保管費、拍賣公告費、必要的法律費用、運輸費等;銀行內部行政費、人事費等與貸款合約無關的雜項不能扣。拿到分配明細可逐項詢問收費的法源依據,沒有明確法源的項目被質疑通常會撤回。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抵押物拍賣價金的強制抵充順序(費用→利息→原本),及剩餘返還、不足追償原則。
Q5拍賣價金的抵充順序是什麼?
先扣與拍賣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再付利息,最後付本金,剩餘退還債務人。
Q6什麼是『剩餘返還、不足追償』?
賣得超過債務的剩餘款要還給債務人;不足清償時債權人可追償其他財產,擔保品非責任上限。
Q7本條的費用包含哪些?
與本次拍賣直接相關且必要的費用,如保管費、拍賣公告費、必要法律費用,須有憑證。
Q8拿到拍賣價金分配通知後該怎麼做?
立即索取書面分配明細 → 核對費用合理性 → 驗算利息本金 → 主張剩餘款或協商不足額。
Q9剩餘款怎麼跟銀行要回來?
以存證信函索取分配明細並請求返還,時效15年(民法125),建議拍賣後一個月內主張。
Q10怎麼算出我能拿回多少或還欠多少?
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利息、本金後,正數為應返還的剩餘,負數為得追償的不足額。
Q11怎麼確認銀行扣的費用合理?
逐項要求列出收費法源與憑證,剔除內部行政費、人事費等與拍賣無關項目。
Q12動擔法第20條 vs 民法第323條抵充順序差在哪?
民法323是一般清償抵充通則,本條是動產抵押實行的特別規定,動產擔保案件優先適用本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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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20823 制定)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 抵押物名詞
- 抵充名詞
- 原本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民法 第 86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1 條條文
- 民法 第 934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2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30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6 條條文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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