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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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