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9 條(不可分性(二)-債權分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以抵押權擔保之1️⃣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擔保債權之完整性/不可分性
範例:
A先生與B小姐共同擁有一塊土地,A先生向C先生借款,並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後來,A先生與B小姐進行了土地的分割,A先生所持有的部分與B小姐進行了讓與。根據民法第869條的規定,這個土地上的抵押權對於C先生的借款並不受到影響,該抵押權仍然存在並有效。
Vs
868抵押物
2. 前項規定,於2️⃣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擔保債務之完整性/不可分性
jjcchi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若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則參照304條第二項: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