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9 條(不可分性(二)-債權分割)
- 1.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2.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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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9 條確立抵押權不可分性:債權分割或讓與一部、債務分割或承擔一部,抵押權都不受影響。
Q · 債權或債務被分割後,抵押權會跟著分割嗎?
依民法第 869 條,債權分割、讓與一部、債務分割或承擔一部,抵押權都不受影響,整個抵押物仍完整擔保剩餘的全部債權。實際後果是:就算你還了三千萬中的兩千九百萬,剩餘的一百萬債權還是由整棟房子擔保,銀行得就整棟抵押物實行抵押權。
白話解讀
你把一筆錢借給別人,對方拿房子抵押給你。後來你把這筆債權拆成兩半,一半賣給A、一半留在自己手上。問題來了:那棟房子的抵押權怎麼辦?是不是也跟著拆成兩半?這條告訴你:不會。整棟房子仍然完整地擔保「全部」的債權,不管債權被切成幾塊、分到幾個人手上。反過來也一樣,如果債務人那邊做了債務分割(例如兩個繼承人各扛一半債務),或者有人承擔了一部分債務,抵押權照樣完整覆蓋全部。這就是抵押權的「不可分性」。聽起來很學術,但它的實際效果非常殘酷:就算你只欠剩一百萬,那棟值三千萬的房子,整棟都還押在那裡。債權人可以就整棟房子行使抵押權,不是只能動「一百萬對應的那個比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9 條規範抵押權之「不可分性」,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經分割、一部讓與,或債務經分割、一部承擔,抵押權仍對抵押物全部及全部債權繼續存在,不因債之變動而比例縮減。此原則與第 868 條「抵押物分割不可分性」共同構成抵押權不可分體系,是台灣不動產擔保融資穩定運轉的底層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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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869 條規定什麼?▾
抵押權不可分性:債權或債務被分割、一部讓與或一部承擔,抵押權仍整體不受影響。
Q2抵押權不可分性的意思是什麼?▾
整個抵押物擔保全部債權,不因債之分割而比例縮減。即便還了大部分,整棟房子仍被抵押。
Q3繼承房子有房貸,我還我那份就好嗎?▾
不行。抵押權對全部繼承人的全部債務不受影響,其中一人不還就整棟被拍賣。
Q4債權人把債權賣一部分給別人,抵押權怎麼辦?▾
受讓人對整棟抵押物享有完整抵押權,多位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分配拍賣所得。
Q5民法 869 跟民法 868 差在哪?▾
868 規範抵押物分割不可分性,869 規範債權債務分割不可分性,兩條共同構成完整不可分體系。
Q6還清九成的債,抵押權能塗銷九成嗎?▾
法律上不行,必須全額清償或經債權人書面同意才能塗銷。實務上可協商部分塗銷但需銀行同意。
Q7債務承擔一部,抵押權還在嗎?▾
在。第 869 條第二項明定債務承擔一部不影響抵押權,抵押物仍整體擔保全部債務。
Q8什麼情況下抵押權才會消滅?▾
債權全額清償、債權人書面拋棄、抵押物拍賣完畢、消滅時效完成且超過五年未實行(民法 88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enario | result | key_point |
|---|---|---|---|
| 民法 868(抵押物分割不可分) | 抵押物本身被分割(例如土地分割、房屋分割登記) | 抵押權對分割後之各部分仍完整存在 | 處理「物」的變動 |
| 民法 869(債權債務分割不可分) | 債權被分割、一部讓與;債務被分割、一部承擔 | 抵押權對全部債權繼續完整擔保整個抵押物 | 處理「債」的變動 |
| 民法 870(抵押權從屬性) | 抵押權與主債權的依存關係 |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 處理「附隨」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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