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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869 條(不可分性(二)-債權分割)

  1. 1.抵押權擔保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 2.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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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9 條確立抵押權不可分性:債權分割或讓與一部、債務分割或承擔一部,抵押權都不受影響。

Q · 債權或債務被分割後,抵押權會跟著分割嗎?

依民法第 869 條,債權分割、讓與一部、債務分割或承擔一部,抵押權都不受影響,整個抵押物仍完整擔保剩餘的全部債權。實際後果是:就算你還了三千萬中的兩千九百萬,剩餘的一百萬債權還是由整棟房子擔保,銀行得就整棟抵押物實行抵押權。

白話解讀

你把一筆錢借給別人,對方拿房子抵押給你。後來你把這筆債權拆成兩半,一半賣給A、一半留在自己手上。問題來了:那棟房子的抵押權怎麼辦?是不是也跟著拆成兩半?這條告訴你:不會。整棟房子仍然完整地擔保「全部」的債權,不管債權被切成幾塊、分到幾個人手上。反過來也一樣,如果債務人那邊做了債務分割(例如兩個繼承人各扛一半債務),或者有人承擔了一部分債務,抵押權照樣完整覆蓋全部。這就是抵押權的「不可分性」。聽起來很學術,但它的實際效果非常殘酷:就算你只欠剩一百萬,那棟值三千萬的房子,整棟都還押在那裡。債權人可以就整棟房子行使抵押權,不是只能動「一百萬對應的那個比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9 條規範抵押權之「不可分性」,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經分割、一部讓與,或債務經分割、一部承擔,抵押權仍對抵押物全部及全部債權繼續存在,不因債之變動而比例縮減。此原則與第 868 條「抵押物分割不可分性」共同構成抵押權不可分體系,是台灣不動產擔保融資穩定運轉的底層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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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繼承房子但有房貸,我還清我那份就沒事了嗎?

不行。依民法第 869 條第二項,債務分割不影響抵押權。你跟其他繼承人各自負擔的債務只是內部關係,對銀行來說,整棟房子擔保的是全部剩餘債務。你還清你的份額,但另一個繼承人不還,銀行照樣可以聲請拍賣整棟房子。內行人提示:在遺產分割協議中加一條「承擔債務之繼承人若未按期清償,其餘繼承人代償後得就其應繼分求償」,這是你的保險條款。

Q2債權人把債權賣掉一部分,我的抵押物會怎樣?

你的抵押物繼續擔保全部債權,不管債權被分成幾份、賣給幾個人。每個受讓人都對你的整棟房子享有抵押權(民法第 869 條第一項)。但好消息是,這些債權人之間必須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分配拍賣所得(民法第 875 條),不會出現一個人獨吞的情況。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債權被多次轉讓,要求每一手受讓人出示讓與通知(民法第 297 條),確認誰才是你真正的債權人。

Q3抵押權不可分性有沒有什麼例外?

原則上沒有法定例外,但實務上債權人可以同意放棄不可分性。例如銀行同意在你清償一定比例後塗銷部分抵押,這是契約約定的「部分塗銷」,不是法律規定的例外。另外,第 868 條處理的是抵押物被分割的不可分性,本條處理的是債權債務被分割的不可分性,兩條搭配才是完整的不可分體系。內行人提示:跟銀行談部分塗銷,通常要清償到貸款餘額的某個比例以下銀行才願意,這個比例各家不同,但通常至少要還到估價的六成以下。

Q4民法第 869 條是什麼?

規範抵押權不可分性:債權或債務經分割、一部讓與或一部承擔時,抵押權整體不受影響,整個抵押物仍完整擔保全部債權。

Q5抵押權不可分性的意思?

抵押權對全部擔保物及全部債權同時存在,不因債權債務分割而比例縮減。這是大陸法系擔保物權的共通原則。

Q6「讓與其一部」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將其單一債權的一部分讓與給他人。例如三百萬債權讓一百萬給朋友,朋友與原債權人對同一抵押物都享有完整抵押權。

Q7「承擔其一部」是什麼意思?

第三人承受原債務人之部分債務(民法 300、301 條)。承擔人成為對該部分債務的新債務人,但抵押權對全部債務仍整體存在。

Q8繼承房子有房貸怎麼處理?

申請地政謄本確認抵押內容,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承擔債務人若未清償其他繼承人得求償,通知銀行債務承擔並取得銀行同意函。

Q9怎麼讓銀行同意部分塗銷抵押?

通常要清償到貸款餘額六成以下(各銀行不同),備妥清償證明 + 部分塗銷申請書 + 銀行同意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部分塗銷登記。

Q10債權部分讓與怎麼通知債務人?

依民法第 297 條,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對之生效。讓與人或受讓人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讓與比例、金額、新債權人聯絡方式,債務人取得後分別清償。

Q11多位債權人怎麼分配拍賣所得?

依民法第 875 條,多位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受償時,按各自債權金額比例分配拍賣所得。順位相同的債權人之間比例分配。

Q12民法 868 vs 869 差在哪?

868 規範「物」被分割(土地分割、房屋分割登記)時抵押權不可分;869 規範「債」被分割(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時抵押權不可分。兩條共同構成完整不可分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resultkey_point
民法 868(抵押物分割不可分)抵押物本身被分割(例如土地分割、房屋分割登記)抵押權對分割後之各部分仍完整存在處理「物」的變動
民法 869(債權債務分割不可分)債權被分割、一部讓與;債務被分割、一部承擔抵押權對全部債權繼續完整擔保整個抵押物處理「債」的變動
民法 870(抵押權從屬性)抵押權與主債權的依存關係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處理「附隨」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民法第 869 條
🇯🇵 日本民法第 372 条(不可分性,準用第 296 条)
🇰🇷 韓國민법 제370조 (저당권 통칙,준용 제321조 불가분성)
🇨🇳 中國民法典第 416 條(擔保物權通則: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
🇩🇪 德國BGB § 1132(Gesamthypothek 整體性)+ § 1192 準用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93(ancien)/ 2378(nouveau)— Indivisibilité de l'hypothèqu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5.4(mortgage indivi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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