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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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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23 條規定外國銀行準用總則、設立管理、商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各章,在台分行受台灣相同監理。

Q · 告外商銀行要去國外法院嗎?

不用,準用台灣銀行法在台提告

不用。依銀行法第 123 條,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準用銀行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規定,其設立、業務、消費者保護與主管機關監理權,與本國銀行完全相同。你在台灣的地方法院即可起訴,主管機關為金管會。

白話解讀

走進星展、滙豐、花旗這些外商銀行的台灣分行,你以為自己是跟「外國公司」打交道,台灣法律可能管不到嗎?正好相反。這條法律就是把外商銀行牢牢拉進台灣銀行法體系的那根繩子。它規定外國銀行在台營業,準用銀行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立與管理)、第三章(商業銀行)及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的規定。什麼意思?你在花旗台北分行被不當扣款、在滙豐被業務員推銷結構型商品出問題,你的投訴管道、求償依據、主管機關監理權,跟告一家本國銀行完全一樣。很多消費者吃虧的地方不是法律不保護,而是自己先認輸,以為「外商公司很難告」。這條告訴你:在台灣的外國銀行分行,遊戲規則和本國銀行一樣。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23 條為準用條款,規定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時,準用銀行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銀行之設立及管理)、第三章(商業銀行)及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之規定,將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納入與本國銀行相同的監理與消費者保護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商銀行台灣分行的存款也受存款保險保障嗎?

是的。依本條準用規定加上存款保險條例,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收受的新臺幣存款,同樣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保障(目前最高保額每人每行 300 萬元)。外幣存款部分另有規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單一外商銀行的存款超過保額,可分散到多家銀行,避免單一銀行倒閉時超額部分受損。

Q2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如果母行出事,我的錢會怎樣?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是獨立的監理單位,台灣金管會對其資本、流動性有獨立要求(準用銀行法第一章至第三章)。母行出事不等於台灣分行立刻出事。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時,其在台分行仍在金管會監理下有秩序清算。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在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查到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的獨立財報,關鍵指標是資本適足率和流動性覆蓋率(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銀行法第 123 條是什麼?

外國銀行在台營業準用銀行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納入與本國銀行相同的監理與消費者保護體系。

Q4外國銀行準用了哪些章節?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立及管理、第三章商業銀行、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不含儲蓄銀行章。

Q5什麼叫準用?

對性質相近事項比照適用既有條文的立法技術,避免重複立法,外商分行因此沿用本國銀行規範。

Q6外國銀行為何不準用儲蓄銀行章?

因外國銀行以分行型態而非總行型態經營,儲蓄銀行章的總行制度設計不適用其分行結構。

Q7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怎麼申訴?

書面向分行客服申訴並留存 → 向金管會銀行局反映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向地方法院提告。

Q8怎麼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財務是否健康?

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查其獨立財報,關鍵看資本適足率與流動性覆蓋率。

Q9告外商銀行的訴訟費怎麼算?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則較便宜快速。

Q10怎麼證明外商銀行違反告知義務?

保留對話紀錄、商品說明文件、錄音、客服往來,主張違反銀行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說明義務。

Q11外商銀行分行 vs 本國銀行監理差在哪?

業務行為、消費者保護、金管會檢查權完全相同;差別僅外商以分行型態經營不準用儲蓄銀行章。

Q12外商銀行主管背信 vs 一般背信差在哪?

因準用規定適用銀行法第 125-2 條特別背信罪,刑度重於刑法第 342 條普通背信罪一個量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reign bank branchDomestic bank
適用法律準用台灣銀行法第一至三章及第六章全面適用銀行法
提告管轄台灣地方法院台灣地方法院
主管機關金管會(同等檢查權)金管會
存款保險新臺幣存款受存保保障受存保保障
經營型態分行型態(不準用儲蓄銀行章)總行型態

Foreign bank branch

適用法律
準用台灣銀行法第一至三章及第六章
提告管轄
台灣地方法院
主管機關
金管會(同等檢查權)
存款保險
新臺幣存款受存保保障
經營型態
分行型態(不準用儲蓄銀行章)

Domestic bank

適用法律
全面適用銀行法
提告管轄
台灣地方法院
主管機關
金管會
存款保險
受存保保障
經營型態
總行型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47条(外国銀行支店の免許等)
韓國은행법 제58조(외국은행의 국내지점 등)
中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國銀行分行之設立與監理)
德國KWG § 53(Zweigstellen von Unternehmen mit Sitz im Ausland)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11-10 et s.(succursales d'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美國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 12 U.S.C. § 3102(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商業銀行之規定。

(0780711 修正)

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商業銀行章、儲蓄銀行章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四條及信託投資公司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增訂準用條文之規定。   二、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因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雖得擴及第七十八條所列業務,其因而放寬之業務項目將以收受儲蓄存款及長期存款為限,且外國銀行並非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附設資本、營業、會計獨立之儲蓄部辦理儲蓄銀行業務,為資明確起見,有關第四章(儲蓄銀行章)規定之準用,明訂以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為限。   三、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因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亦得擴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業務,其因而放寬之業務項目較多。因此,外國銀行雖未附設信託部,仍應準用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章)之規定。

(0891013 修正)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亦受本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範,惟其係以分行型態經營,與本國銀行以總行型態經營者有別,為求明確爰以明定。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商業銀行之規定。

(0780711 修正)

一、配合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增訂準用條文之規定。   二、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因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雖得擴及第七十八條所列業務,其因而放寬之業務項目將以收受儲蓄存款及長期存款為限,且外國銀行並非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附設資本、營業、會計獨立之儲蓄部辦理儲蓄銀行業務,為資明確起見,有關第四章(儲蓄銀行章)規定之準用,明訂以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為限。   三、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因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亦得擴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業務,其因而放寬之業務項目較多。因此,外國銀行雖未附設信託部,仍應準用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章)之規定。

(0891013 修正)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亦受本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範,惟其係以分行型態經營,與本國銀行以總行型態經營者有別,為求明確爰以明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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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23 條規定:「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