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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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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3條之2禁止銀行交互對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其主持企業為無擔保授信,擔保授信則須依第33條程序辦理。

Q · 兩家銀行可以互相借錢給對方的董事或大股東嗎?

無擔保不行,擔保授信須比照第33條程序

依銀行法第33條之2,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的負責人、主要股東,或該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若要做擔保授信,必須依第33條規定辦理(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同類授信、大額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四分之三同意)。關鍵在「交互」二字:法律不禁止單向借款,禁止的是雙方銀行形成對價的互惠安排。

白話解讀

第33條已經擋住銀行董事跟自家銀行借錢的歪路,但真實世界的規避手法往往更聰明一層。A銀行的董事跟B銀行借錢、B銀行的董事跟A銀行借錢,兩家銀行互相「幫忙」對方的老闆。這是一個閉環,每一筆單獨看都是正常授信(畢竟借款人不是同一家銀行的關係人),但整體看就是繞過整部銀行法對內部人交易的限制。民國81年立法者看透這套操作,增訂這條。它說:銀行不能「交互」對往來銀行的負責人、主要股東、或這個負責人主持的企業做無擔保授信;如果要做擔保授信,必須比照第33條的嚴格程序。關鍵字是「交互」,法律不禁止你借錢給別家銀行的人,它禁止的是雙方銀行「說好」互相借。實務上認定「交互」的條件包含時間接近、金額對等、條件類似等多個指標,一旦被主管機關查到形成對價,就觸發本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3條之2為銀行內部人授信的「跨行防漏」條款,禁止兩家往來銀行以對價方式互相對彼此的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其主持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並要求交互擔保授信比照第33條的嚴格程序,以防止藉由跨行操作規避第32條、第33條對利害關係人授信的限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家銀行董事偶然各自向對方銀行借錢,剛好時間接近,會被認定違反本條嗎?

關鍵是有沒有「對價」關係。單純巧合時間接近、無事前通謀、各自依正常徵信程序核貸,通常不違反。但實務認定上金管會會交叉比對金額、條件、利率、時間點,多項指標雷同時推定有對價。兩家銀行高層若確有個人融資需求,分開不同時間、透過不同業務管道、經過完整徵信,是最保險的做法。

Q2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兩家子銀行互相提供主管授信也算嗎?

算,而且金控架構下監理更嚴。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對金控內的關係人交易有額外規範,和本條形成雙重限制。金控子公司間交互授信經常是金管會專案金檢的重點,若涉及主管本人或主要股東,審查門檻比跨金控集團之間還高。

Q3銀行法第33條之2是什麼?

禁止兩家往來銀行以對價方式互相對彼此的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其主持企業做無擔保授信,是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的跨行防漏條款。

Q4什麼叫「交互授信」?

兩家銀行說好互相借錢給對方高層,形成雙向對應閉環;金管會以時間接近、金額對等、條件類似等指標認定是否有對價。

Q5本條的規範對象「負責人、主要股東」包含哪些人?

依第33條之1界定,含銀行負責人本人及其配偶、特定親屬,以及持股達一定比例的主要股東與其主持的企業。

Q6交互無擔保授信和交互擔保授信差在哪?

無擔保直接禁止;擔保授信不禁止但須比照第33條: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須董事會特別決議。

Q7銀行法遵人員怎麼查交互授信?

對往來銀行高層核貸時,同步交叉比對該行近期是否對本行高層有對應授信,再檢視時間、金額、條件是否形成對價。

Q8發現疑似交互授信該怎麼處理?

立即暫停核貸、向總稽核或獨立董事揭露、刪除合作草約中的優惠融資字樣,並完整留存徵信與會議紀錄。

Q9違反第33條之2的追訴時效多久?

行政裁罰時效依行政罰法第27條為3年;情節重大涉及第125條之2特別背信者,追訴權時效可達20年。

Q10怎麼證明兩家銀行的授信有對價關係?

比對雙方授信的時間點、金額、利率、條件是否雷同,搭配合作協議草稿、會議紀錄、徵信文件等書面證據。

Q11第33條之2 vs 第33條差在哪?

第33條管「對自家利害關係人」的授信,第33條之2管「跨行交互」的授信,後者是前者的跨行防漏延伸。

Q12第33條之2 vs 金控法第45條差在哪?

本條規範跨行交互授信;金控法第45條規範同一金控集團內子公司間關係人交易,金控內交互授信受雙重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處理方式法律依據
交互無擔保授信直接禁止銀行法第33條之2前段
交互擔保授信比照第33條辦理(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董事會特別決議)銀行法第33條之2後段準用第33條
單向、無對價之跨行授信不在本條禁止範圍,依一般徵信程序辦理本條僅規範「交互」

處理方式

交互無擔保授信
直接禁止
交互擔保授信
比照第33條辦理(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董事會特別決議)
單向、無對價之跨行授信
不在本條禁止範圍,依一般徵信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交互無擔保授信
銀行法第33條之2前段
交互擔保授信
銀行法第33條之2後段準用第33條
單向、無對價之跨行授信
本條僅規範「交互」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Regulation O / Federal Reserve Act §22(h)(內部人授信限制框架;對代理行間互惠安排另見 12 U.S.C. §197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11008 增訂)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旨在避免銀行主要人員相互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當之關係人交易。

(0811008 增訂)

本條係新增。旨在避免銀行主要人員相互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當之關係人交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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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33-2 條規定:「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3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