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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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