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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33 條

  1. 1.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 2.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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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3條規定,銀行對內部人及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須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並須四分之三董事同意。

Q · 銀行可以借錢給自己的董事或大股東嗎?

可以,但不是隨便借。依銀行法第33條,銀行對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其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時,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十足擔保(擔保品處分價值百分之百覆蓋授信金額);二、利率、期限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客戶;三、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門檻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三關缺一不可,違反者另有第127條之1刑責。

白話解讀

銀行的錢從來就不是銀行的。它是存款人的,只是寄放在那裡。這件事看似是常識,但一家銀行的董事、經理人如果把這個事實忘了,他們就會開始覺得可以拿這些錢「方便一下」自己的親戚朋友。這條就是那道堤防:銀行要借錢給自己的大股東(持股5%以上的企業)、董事、經理人、行員或他們的親朋好友,三個條件一個都不能少。一、必須有十足擔保(不是七成、八成,是十成,而且擔保品價值要經得起市場跌價);二、條件不能優於同類型的一般客戶(利率不能特別低、期限不能特別長、寬限期不能特別寬);三、如果金額超過主管機關訂的門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什麼這麼嚴?因為一旦這道堤防破了,水不是淹到銀行老闆家,是淹到所有把薪水存進這家銀行的人。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3條為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規範,要求銀行對其持股5%以上企業、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辦理擔保授信時,須符合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同類授信對象、大額授信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等三重門檻,目的在於防止內部人利用職權掏空銀行、保護存款人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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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員工可以跟自己服務的銀行申請房貸嗎?

可以,但要走銀行法第33條的程序:十足擔保、條件不得比一般客戶優惠(利率、手續費、期限都不行),如果金額達主管機關訂的門檻還要過四分之三董事同意。實務上員工房貸多半在門檻以下,走內部程序即可。若銀行的員工優惠貸款利率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就可能違反本條。

Q2看到新聞說某銀行對關係人授信違規,我在那家銀行的存款會不會出事?

看違規嚴重程度。單純程序瑕疵通常只會被金管會裁罰,不影響存款安全;但若涉及掏空、金額巨大、多名董事涉案,可能是擠兌或監理接管的前兆。觀察金管會是否發動專案金檢、存保公司是否出面、該行金融債價格是否異常下跌三個指標,出現任一警訊就先把超過存保上限的部分轉出。

Q3如果我是A銀行董事,我的公司想跟B銀行借錢,有限制嗎?

本條只管同一家銀行內的關係人授信,但第33條之2專為堵交互授信的洞而設:若A、B兩行有交互授信關係,仍須適用第33條規範。實務上董事跨多家銀行借款雖合法,但每家銀行申報時都會主動揭露董事職務,主管機關會交叉比對集中度。

Q4銀行法第33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對內部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擔保授信限制,核心是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授信須董事會四分之三同意三重門檻。

Q5什麼叫十足擔保?

擔保品的處分價值須百分之百覆蓋授信金額,且市價波動後仍維持足額,比「足額擔保」更嚴格。

Q6誰算銀行法第33條的利害關係人?

持股5%以上企業、銀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及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或企業,範圍由第33條之1定義。

Q7主要股東怎麼認定?

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者為主要股東,是本條適用對象之一。

Q8銀行怎麼合規辦理關係人授信?

識別身分 → 確認十足擔保 → 比對條件不優惠 → 判斷是否達門檻 → 大額走董事會四分之三決議 → 財報附註揭露。

Q9關係人授信的董事會門檻怎麼算?

授信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門檻時,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Q10怎麼從年報判斷一家銀行關係人授信有沒有問題?

看附註揭露的關係人授信金額是否異常成長、平均利率是否明顯偏低、董事會決議與擔保比例是否完整揭露。

Q11銀行法遵人員發現違規苗頭怎麼處理?

以本條加第127-1條刑責為法律基礎,透過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向金管會檢舉,並完整留存徵信、鑑價、決議紀錄。

Q12銀行法第32條 vs 第33條差在哪?

第32條禁止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第33條規範有擔保授信須符三重門檻,兩條互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銀行法 第13条の2(特定関係者との取引等の制限)
🇰🇷 韓國은행법 제35조의2(대주주에 대한 신용공여 한도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40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 德國KWG § 15(Organkredite)
🇫🇷 法國Règlement (UE) n° 575/2013 (CRR) + CRD IV — encadrement des prêts aux dirigeants et expositions sur parties liées
🇺🇸 美國Regulation O (12 CFR Part 215) + Federal Reserve Act §22(h);Sections 23A/23B (Regulation W) 適用關係企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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