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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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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 2.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3條規定,銀行對內部人及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須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並須四分之三董事同意。

Q · 銀行可以借錢給自己的董事或大股東嗎?

可以,但要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須董事會特別決議

可以,但不是隨便借。依銀行法第33條,銀行對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其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時,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十足擔保(擔保品處分價值百分之百覆蓋授信金額);二、利率、期限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客戶;三、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門檻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三關缺一不可,違反者另有第127條之1刑責。

白話解讀

銀行的錢從來就不是銀行的。它是存款人的,只是寄放在那裡。這件事看似是常識,但一家銀行的董事、經理人如果把這個事實忘了,他們就會開始覺得可以拿這些錢「方便一下」自己的親戚朋友。這條就是那道堤防:銀行要借錢給自己的大股東(持股5%以上的企業)、董事、經理人、行員或他們的親朋好友,三個條件一個都不能少。一、必須有十足擔保(不是七成、八成,是十成,而且擔保品價值要經得起市場跌價);二、條件不能優於同類型的一般客戶(利率不能特別低、期限不能特別長、寬限期不能特別寬);三、如果金額超過主管機關訂的門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什麼這麼嚴?因為一旦這道堤防破了,水不是淹到銀行老闆家,是淹到所有把薪水存進這家銀行的人。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3條為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規範,要求銀行對其持股5%以上企業、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辦理擔保授信時,須符合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同類授信對象、大額授信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等三重門檻,目的在於防止內部人利用職權掏空銀行、保護存款人資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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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員工可以跟自己服務的銀行申請房貸嗎?

可以,但要走銀行法第33條的程序:十足擔保、條件不得比一般客戶優惠(利率、手續費、期限都不行),如果金額達主管機關訂的門檻還要過四分之三董事同意。實務上員工房貸多半在門檻以下,走內部程序即可。若銀行的員工優惠貸款利率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就可能違反本條。

Q2看到新聞說某銀行對關係人授信違規,我在那家銀行的存款會不會出事?

看違規嚴重程度。單純程序瑕疵通常只會被金管會裁罰,不影響存款安全;但若涉及掏空、金額巨大、多名董事涉案,可能是擠兌或監理接管的前兆。觀察金管會是否發動專案金檢、存保公司是否出面、該行金融債價格是否異常下跌三個指標,出現任一警訊就先把超過存保上限的部分轉出。

Q3如果我是A銀行董事,我的公司想跟B銀行借錢,有限制嗎?

本條只管同一家銀行內的關係人授信,但第33條之2專為堵交互授信的洞而設:若A、B兩行有交互授信關係,仍須適用第33條規範。實務上董事跨多家銀行借款雖合法,但每家銀行申報時都會主動揭露董事職務,主管機關會交叉比對集中度。

Q4銀行法第33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對內部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擔保授信限制,核心是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惠、大額授信須董事會四分之三同意三重門檻。

Q5什麼叫十足擔保?

擔保品的處分價值須百分之百覆蓋授信金額,且市價波動後仍維持足額,比「足額擔保」更嚴格。

Q6誰算銀行法第33條的利害關係人?

持股5%以上企業、銀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及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或企業,範圍由第33條之1定義。

Q7主要股東怎麼認定?

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者為主要股東,是本條適用對象之一。

Q8銀行怎麼合規辦理關係人授信?

識別身分 → 確認十足擔保 → 比對條件不優惠 → 判斷是否達門檻 → 大額走董事會四分之三決議 → 財報附註揭露。

Q9關係人授信的董事會門檻怎麼算?

授信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門檻時,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Q10怎麼從年報判斷一家銀行關係人授信有沒有問題?

看附註揭露的關係人授信金額是否異常成長、平均利率是否明顯偏低、董事會決議與擔保比例是否完整揭露。

Q11銀行法遵人員發現違規苗頭怎麼處理?

以本條加第127-1條刑責為法律基礎,透過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向金管會檢舉,並完整留存徵信、鑑價、決議紀錄。

Q12銀行法第32條 vs 第33條差在哪?

第32條禁止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第33條規範有擔保授信須符三重門檻,兩條互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13条の2(特定関係者との取引等の制限)
韓國은행법 제35조의2(대주주에 대한 신용공여 한도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40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德國KWG § 15(Organkredite)
法國Règlement (UE) n° 575/2013 (CRR) + CRD IV — encadrement des prêts aux dirigeants et expositions sur parties liées
美國Regulation O (12 CFR Part 215) + Federal Reserve Act §22(h);Sections 23A/23B (Regulation W) 適用關係企業交易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200228 制定)

同一區域內之銀行,得共同辦理左列各款事項。但須受財政部之指導或監督。   一、增進金融業之公共利益。   二、矯正金融業上之弊害。   三、辦理票據交換所及徵信所。   四、協助預防或救濟市面之恐慌。   五、其他關於金融業之公共事項。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對其負責人所為抵押或質之放款。或對於其負責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合夥或個人所為之放款,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貸款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對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所為之擔保放款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有利害關係之企業或個人所為之放款,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0740510 修正)

銀行對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前項授信總餘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就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就銀行對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者所為擔保授信之限制。   二、增列第二項,對其擔保授信之總餘額加以限制,其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以避免風險之集中,並防止流弊之發生。

(0811008 修正)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二條,旨在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   二、第一項增列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規定。   三、為能有效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大額授信,爰修正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對銀行之授信限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訂定規範。

(0200228 制定)

同一區域內之銀行,得共同辦理左列各款事項。但須受財政部之指導或監督。   一、增進金融業之公共利益。   二、矯正金融業上之弊害。   三、辦理票據交換所及徵信所。   四、協助預防或救濟市面之恐慌。   五、其他關於金融業之公共事項。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對其負責人所為抵押或質之放款。或對於其負責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合夥或個人所為之放款,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貸款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對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所為之擔保放款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有利害關係之企業或個人所為之放款,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0740510 修正)

一、第一項係就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就銀行對本行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者所為擔保授信之限制。   二、增列第二項,對其擔保授信之總餘額加以限制,其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以避免風險之集中,並防止流弊之發生。

(0811008 修正)

一、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二條,旨在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   二、第一項增列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規定。   三、為能有效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大額授信,爰修正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對銀行之授信限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訂定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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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