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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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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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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銀行不得對其
持有
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
擔保
授信。但
消費者
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
自然人
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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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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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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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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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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