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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解釋令

主旨

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信託業擔任不具運用決定權金錢或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且未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情形,對該公司授信或授信以外交易,無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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