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1 條(信用狀或承兌業務)
- 1.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契約定之。
- 2.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需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第十二條所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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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31 條規定,銀行開立信用狀或承兌商業匯票,與客戶的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需擔保時依第 12 條辦理。
Q · 開信用狀跟銀行出了糾紛,銀行法會保護我嗎?
依銀行法第 31 條第一項,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承兌,與客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契約定之;第二項規定如需擔保,依第 12 條所列各款辦理。換句話說,銀行的告知義務、審單標準、免責範圍,全看雙方簽訂的契約條款,銀行法本身不直接介入。糾紛發生時,先看合約怎麼寫,合約沒寫到的部分才回到民法誠信原則與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制尋求救濟。
白話解讀
做進出口的老闆常有個誤會:開信用狀出了問題,銀行法會保護我。這條給你當頭棒喝:銀行跟你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契約」決定。你簽的那份制式契約(大多是銀行印好的定型化條款)裡面寫什麼就是什麼。銀行的告知義務、審單標準、免責範圍,全看那張紙上的條款。很多老闆連翻都沒翻就簽了,出問題才發現合約早就把銀行責任壓到最低。當然,還有民法誠信原則、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制可以搬出來,但那是救急不是萬靈丹。條文短短兩項,指向一個現實:在銀行這個遊戲裡,讀合約的能力才是你的武器。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31 條是規範銀行信用狀與商業匯票承兌業務的條文,核心在於確立「契約優先」原則:銀行與客戶間因信用狀或承兌所生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契約決定;若業務需要客戶提供擔保,則依同法第 12 條所列擔保類別辦理。本條使貿易金融的責任分配回歸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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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信用狀除了手續費,銀行還能收什麼錢?▾
合約寫什麼就收什麼。常見的有開狀手續費、修改費、電報費、承兌費、擔保保證金(依第 12 條擔保規定辦理)。內行人提示:多數銀行制式合約會藏一個「其他手續費」彈性條款,簽約前要求改成「經雙方同意」,銀行多半會讓步。
Q2信用狀的單據有小瑕疵,銀行可以拒付嗎?▾
可以。銀行審單採嚴格符合原則,小到標點、日期格式都可能被拒付。內行人提示:被拒付時要求銀行出具瑕疵通知書並寫明具體項目,依 UCP600 通常 7 個工作日內可補正,超過就拿不回來。
Q3銀行承兌商業匯票失敗,公司資金鏈斷了怎麼辦?▾
先確認承兌失敗原因。若屬銀行過失(應承兌卻沒有),可依合約求償加違約金;若客戶條件不符則沒得吵。內行人提示:大企業合約常設「備援銀行」條款,主辦銀行不動時可立即啟動,中小企業很少談,結果一次承兌失敗就變現金流災難。
Q4銀行法第 31 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信用狀與商業匯票承兌業務的條文,確立銀行與客戶間的權利義務以契約決定,需擔保時依第 12 條辦理。
Q5信用狀的銀行客戶關係由什麼決定?▾
由雙方契約決定。銀行的告知義務、審單標準、免責範圍全寫在制式條款,銀行法不直接介入。
Q6什麼叫商業匯票承兌?▾
付款人或銀行在匯票上簽名承諾到期付款的票據行為,依票據法規範,銀行承兌匯票流通性與信用較高。
Q7信用狀獨立性原則是什麼?▾
信用狀關係獨立於買賣契約,銀行只審單據表面符合即付款,不審查貨物實質,買賣糾紛不影響銀行付款。
Q8信用狀拒付怎麼辦?▾
要求銀行出具瑕疵通知書寫明項目,在 UCP600 補正窗口(約 7 個工作日)內補正,超過就拿不回款項。
Q9開信用狀要準備什麼?▾
申請書、買賣契約、擔保(依第 12 條,如抵押權質權或保證金),並逐條確認開狀手續費與免責條款。
Q10信用狀糾紛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因票據與貿易金融專業門檻高,行情高於一般民事案件。
Q11怎麼證明銀行違約?▾
保存契約條款、單據、電文往來與銀行通知紀錄,比對銀行是否漏盡審單或通知義務。
Q12信用狀 vs 託收哪個對出口商有利?▾
信用狀有銀行付款承諾較安全但成本高;託收僅銀行代收無付款保證,成本低風險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武器 | 依據 | 適用時機 | 限制 |
|---|---|---|---|
| 契約條款 | 銀行法第 31 條 | 第一順位,合約有寫即依合約 | 合約沒寫的部分無法主張 |
| 民法誠信原則 | 民法第 148 條 | 銀行漏盡通知或查詢義務時 | 屬補充救濟,舉證門檻高 |
| 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制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7 條 | 客戶屬消費者且條款顯失公平 | 企業對企業的商業授信多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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