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6 條(信用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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