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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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7條原為存款準備金定義,已於民國89年刪除,相關規定併入第42條。
Q · 銀行法第17條還有效嗎?
銀行法第17條原為存款準備金的定義條文,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因是第42條在民國86年修法時改寫了存款準備金的計算架構,舊定義不再相容,立法院遂刪除整條。現行查詢應直接看第42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存款準備金」的定義,民國 89 年刪除。原因是第 42 條在民國 86 年修法時把存款準備金的計算方式整個改寫,舊定義與新架構不相容,立法院乾脆把整條拿掉。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存款準備金之定義,因第42條修法改寫計算方式而於民國89年廢止,現行銀行法不再有第17條之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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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17條是什麼?▾
原為存款準備金的定義條文,已於民國89年刪除,現行銀行法無此條內容。
Q2銀行法第17條為什麼刪除?▾
第42條修法改寫存款準備金計算方式後,本條舊定義失其依附而廢止。
Q3存款準備金現在規定在銀行法哪一條?▾
第42條,搭配中央銀行訂定的應提準備比率。
Q4條文顯示(刪除)是什麼意思?▾
該條經立法廢止、不再有效,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次連續,但內容為空。
Q5要查存款準備金規定該怎麼找?▾
直接查銀行法第42條,再對照中央銀行公告的準備率,不要停在已刪除的第17條。
Q6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不是真的被刪除?▾
看全國法規資料庫官方版本是否標示(刪除),並查沿革欄的刪除年度。
Q7條文刪除 vs 制度廢止差在哪?▾
刪的是定義條文,存款準備金制度仍在、改由第42條規範;刪除條文不等於廢制度。
Q8第17條刪除 vs 第9條刪除差在哪?▾
都是已刪除條文但原規範主題不同,需各自看沿革;本平台兩條皆標示移轉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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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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