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0 條(抵押權登記或移轉質物占有之免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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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0條讓公司以董事會書面承諾免辦抵押權登記,但公司違反承諾時,參與決定的董事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Q · 公司違反給銀行的書面承諾,董事個人要賠嗎?
要。參與決定的董事須連帶賠償
依銀行法第30條第2項,當借款公司違反先前向銀行出具的書面擔保承諾(例如將承諾不再抵押的財產又設定給其他債權人)時,參與決定該違反行為的董事及行為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法條明文的個人責任,銀行不必繞道公司法第23條去論證董事過失,舉證壓力低一個量級。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公司借錢跟我個人無關。錯。銀行法第30條是台灣商業法律裡一條很少人注意、但殺傷力極大的規定。當你公司跟銀行借錢、開信用狀、請銀行擔保,如果董事會出具書面承諾給銀行(例如承諾某塊地不再抵押給其他人),好處是銀行可以免掉抵押權登記的時間和費用。但代價藏在第二項:如果哪天董事會又投票通過違反這個承諾的決議,參與決定的董事個人要跟公司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有限公司的責任屏障,在承諾書簽下去的那一刻就被法律戳了個洞。你以為自己只是代表公司投票,但這條法律直接把你的名字跟公司的債綁在同一條繩子上。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0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辦理放款、開狀或保證時,得以董事會書面承諾免辦或緩辦抵押權登記,換取授信效率;其代價是當公司違反該書面承諾時,參與決定的董事與行為人須對銀行負連帶賠償責任,構成有限責任原則的法定例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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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的事為什麼會追到董事個人?
多數人以為公司是有限責任、董事不用賠公司的債,這是大原則,但銀行法第30條第2項是明文例外:董事會違反給銀行的書面承諾時,參與決定的董事要跟公司連帶賠償。這不是學理見解,是法條直接寫出來的。內行人提示:擔任董事前務必調閱公司對銀行的所有書面承諾清單,標記哪些資產已承諾不再抵押。
Q2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也要連帶賠償嗎?
要,只要你參與決定。法條寫的是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不限執行董事或常董,投票通過就在範圍內。獨董唯一的防禦是會議紀錄顯示你明確反對並要求記錄反對理由。內行人提示:獨董接任前請法律顧問檢視公司所有對銀行的書面承諾,重大議案不確定時要求會後補資料再表決。
Q3會議紀錄寫我通過,但我其實沒看懂議案,這能抗辯嗎?
困難,但不是完全沒空間。如果能證明決議時根本沒被告知這是違反先前承諾(例如經理層隱瞞承諾書存在),可能主張不是明知違反,但法院通常難採信,因為董事義務就是事前審查議案。內行人提示:預防遠勝抗辯,重大議案會前書面索取完整資料,有疑慮當場要求補充並記錄在案。
Q4銀行法第30條在規範什麼?
公司向銀行授信時以董事會書面承諾擔保,換取免辦抵押權登記,但違反承諾時參與決定的董事須連帶賠償。
Q5什麼是書面承諾擔保?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特定財產擔保並承諾不再對該財產設定其他質權或抵押權。
Q6誰會被列入連帶賠償範圍?
參與決定該違反承諾行為的董事,加上實際執行的行為人,銀行可一併求償。
Q7免辦抵押權登記跟一般抵押差在哪?
一般個人借款須到地政事務所登記抵押權,公司戶可用書面承諾免掉這步,銀行省登記費與時間。
Q8銀行怎麼對違反承諾的董事求償?
確認違反行為 → 調閱董事會會議紀錄鎖定參與決定者 → 對公司與董事個人一併起訴 → 評估假扣押防脫產。
Q9董事怎麼避免被連帶追責?
接任前調閱公司對銀行所有書面承諾,重大議案明確反對並要求逐字記入會議紀錄並索取副本。
Q10連帶賠償的金額怎麼認定?
以公司違反承諾造成銀行的損害差額為基礎,例如擔保落空後無法受償的金額,由法院個案認定。
Q11怎麼證明某董事參與決定?
以董事會會議紀錄的表決記載為主,投票通過或未明確反對者較難脫責。
Q12銀行法30條 vs 公司法23條哪個容易成立?
銀行法30條把連帶責任寫進法條,銀行不必論證董事違法過失,舉證門檻比公司法23條低一個量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anking law 30 | Company law 23 |
|---|---|---|
| 責任成立依據 | 法條明文:參與決定違反承諾的董事連帶賠償 | 須認定負責人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 |
| 舉證難度 | 低(指出董事參與決定即可) | 高(須論證違法與過失因果) |
| 適用情境 | 限銀行授信書面承諾擔保情境 | 公司業務執行的通案 |
Banking law 30
- 責任成立依據
- 法條明文:參與決定違反承諾的董事連帶賠償
- 舉證難度
- 低(指出董事參與決定即可)
- 適用情境
- 限銀行授信書面承諾擔保情境
Company law 23
- 責任成立依據
- 須認定負責人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
- 舉證難度
- 高(須論證違法與過失因果)
- 適用情境
- 公司業務執行的通案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00228 制定)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資本,不得以銀行之資本與法定公積金抵充。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及放款之最高利率,由所在地銀錢業、信託業同業公會會同當地中央銀行議定。當地無銀錢業或信託業同業公會或中央銀行者,參照附近地方所定標準辦理。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移轉占有。但銀行認為有必要時,債務人仍應於銀行指定之期限內補辦之。 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違反前項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委任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質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民法 第 86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9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62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2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6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26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5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6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7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8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9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0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1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2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3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4 條條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5 條條文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資本,不得以銀行之資本與法定公積金抵充。
銀行各種存款及放款之最高利率,由所在地銀錢業、信託業同業公會會同當地中央銀行議定。當地無銀錢業或信託業同業公會或中央銀行者,參照附近地方所定標準辦理。
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移轉占有。但銀行認為有必要時,債務人仍應於銀行指定之期限內補辦之。 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違反前項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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