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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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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26 條
(罰則 (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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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
第三十條
所為之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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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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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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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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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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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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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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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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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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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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