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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26 條(罰則 (二))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三十條所為之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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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6條規定,公司違反依第30條所為之承諾時,參與決定的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80萬元以下罰金。

Q · 公司違反給銀行的承諾書,董事個人會被關嗎?

依銀行法第126條,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30條所為之承諾者,處罰的不是公司賠錢,而是「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0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參與決定」這個動作:誰在董事會上投票贊成違反,誰就要扛刑責,與當初是誰代表公司簽承諾書無關。

白話解讀

銀行借錢給公司時,常會要求公司簽一張「承諾書」:我保證這棟大樓不會再去抵押給別人、我保證這批機具不會再讓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很多董事在會議上舉手通過時,把它當成走程序的形式文件。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旦違反這張承諾,處罰的不是公司賠錢,而是「參與決定違反這件事的董事及行為人」個人負刑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併科 180 萬以下罰金。這是銀行法裡少數直接戳穿「公司法人格」面紗的條文。董事以為躲在公司背後沒事,其實只要你在董事會議紀錄裡留下贊成票,你就是下一個被起訴的名字。銀行法第 30 條設計這個機制的目的,是讓銀行免辦動產或不動產抵押登記,換取公司的書面承諾。承諾被違反等於銀行的擔保基礎被抽空,所以立法者用個人刑責來補這道漏洞。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6條為刑事處罰規定,針對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30條對銀行所為承諾的情形,追究參與決定該違反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的個人刑事責任。其立法目的在於補強第30條「免辦動產或不動產抵押登記、改以書面承諾擔保」制度,當承諾被違反時以個人刑責維持銀行擔保基礎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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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新任董事,承諾書是前任董事會決議的,我也要負責?

不會因為前任決議的承諾本身坐牢,但如果你在你任內參與了「違反承諾」的新決議,你就要負責。關鍵是「違反」這個動作發生在誰的任內、誰舉手同意。接任時務必要求一份生效中承諾事項清單,可在日後面對調查時證明你未參與違反決定。

Q2承諾書寫得不明確,違反這種模糊條款也會有刑責嗎?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構成要件明確,承諾書模糊到無法判斷何謂違反時,法院傾向對被告有利解釋。但實務上銀行承諾書多寫得具體,模糊條款不常見。簽承諾書前要求把模糊條款改成具體定義,是為未來脫責鋪路。

Q3公司違反承諾,董事可以怎麼抗辯?

主要抗辯有三:主張未參與決定(缺席、棄權、投反對票);主張不知情(承諾書存在未在議案中揭露,可能阻卻故意);以及刑事審判前和解爭取緩起訴。調出參與當次董事會完整議事錄是抗辯起點。

Q4銀行法第126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違反依第30條對銀行所為承諾時,參與決定的董事及行為人個人負刑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80萬元以下罰金。

Q5什麼是反面承諾?

公司向銀行書面承諾不為一定行為(如承諾資產不再設定抵押),讓銀行可依第30條免辦擔保登記,是替代正式擔保的信用安排。

Q6「參與決定」怎麼認定?

看誰在董事會上投票支持違反承諾的議案。投贊成票者構成要件,缺席、棄權、反對者不在內。

Q7銀行法126條跟公司違約有什麼不同?

公司違約是民事賠償(公司賠錢),第126條是刑事責任(董事個人坐牢),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8違反銀行法126條的董事該怎麼抗辯?

調出董事會議事錄確認揭露資訊 → 主張未參與決定(缺席/棄權/反對)→ 主張不知情阻卻故意 → 評估審判前和解爭取緩起訴。

Q9董事如何事前避免觸犯第126條?

表決前要求法遵提供承諾義務清單比對議案,並要求議事錄載明每位董事表決與揭露資訊。

Q10新任董事該怎麼劃清責任?

上任30天內向法遵索取歷任董事會所作銀行承諾一覽表,證明只對任內決議負責。

Q11違反第126條罰多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0萬元以下罰金;追訴時效10年。

Q12銀行法126條 vs 刑法342條背信哪個重?

背信罪本刑5年以下較重、要件較廣但須證明違背任務致損害;126條本刑3年以下但專門針對違反銀行承諾,要件較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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