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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七章 外國銀行

§ 116–1249

116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117
  1.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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