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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17 條

  1. 1.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 2.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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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7條規定,外國銀行在台設立分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公司法登記並核發營業執照;設代表人辦事處僅須主管機關核准且不得營業。

Q · 外國銀行在台灣的辦公室,是不是都能辦理存款放款業務?

依銀行法第117條,外國銀行在台據點分兩種:「分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依公司法登記並核發營業執照後才能營業,可承作存款、放款等業務;「代表人辦事處」只須主管機關核准,僅能聯絡、研究、市場調查,法律上不得從事任何金融營業行為。接觸外銀在台單位前,先確認它是哪一種,決定了你能跟它做什麼、它能對你承擔什麼責任。

白話解讀

外國銀行想在台灣設點,有兩種規格:一種是可以收存款、放款、完整做銀行業務的「分行」,另一種是只能聯絡、研究、不能營業的「代表人辦事處」。兩者的法律待遇完全不同。分行要過三關:主管機關許可、公司法登記、銀行法第54條核發的營業執照,少一張都不能開門收客戶。代表人辦事處相對輕,只要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但也因此它在台灣不能做任何實際金融業務,只是總行在台灣的眼睛和耳朵。第二項把整套設立和管理規則的制定權授權給主管機關,讓制度能因應國際金融發展隨時調整。這條對消費者的實際意義:當你接觸一家「外國銀行在台灣的據點」時,要先問它是分行還是代表人辦事處,這決定了你能跟它做什麼、它能對你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7條為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據點的程序性規範,區分兩種型態:營業性「分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依第54條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非營業性「代表人辦事處」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一般銀行業務。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設立及管理辦法,使制度得因應國際金融發展調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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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可以辦存款放款嗎?

不可以。依銀行法第117條,代表人辦事處只能聯絡、研究、市場調查,禁止從事任何一般銀行營業行為,無法辦理存款、放款或收款。若有此類行為應提高警覺並查證。

Q2外國銀行在台灣設分行要過哪幾關?

三關:主管機關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依銀行法第54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三者缺一不得營業。

Q3怎麼查證外國銀行在台據點是分行還是代表人辦事處?

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該外銀在台登記類型,並比對營業執照所載業務範圍,約五分鐘即可完成,能擋掉多數打著外國銀行名號的不實行銷。

Q4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可以辦業務嗎?

不可以。代表人辦事處依法只能聯絡、研究、市場調查,禁止從事任何一般銀行營業行為,無法辦理存款、放款或收款。

Q5外國銀行分行和代表人辦事處差在哪?

分行可營業(須許可+公司登記+營業執照三關),代表人辦事處只能聯絡(僅須核准、禁止營業)。法律身分與監理強度完全不同。

Q6什麼是外國銀行分行的營業執照?

依銀行法第54條由主管機關核發、銀行始得營業的法定許可文件,外銀分行少了它不得開門收客戶。

Q7銀行法117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外銀設立許可、代表人辦事處核准與管理辦法訂定權均屬之。

Q8外國銀行在台設分行的流程怎麼走?

主管機關許可 → 依公司法辦理登記 → 依第54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始得營業,三關缺一不可。

Q9怎麼查證外國銀行台灣據點合不合法?

上金管會網站查登記類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再比對營業執照範圍,約五分鐘可完成。

Q10和外國銀行分行有爭議要怎麼主張?

主張其違反設立及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業務超出許可範圍),會連動金管會行政處分風險,比只談違約更具殺傷力。

Q11代表人辦事處違法營業我該怎麼辦?

保留推銷或收款的對話與金流證據,向金管會檢舉並查證,必要時諮詢律師評估民刑事責任。

Q12外銀分行 vs 本國商業銀行業務範圍差在哪?

外銀分行業務種類與範圍受許可限制,與本國商業銀行的業務空間不完全相同,需依核發執照範圍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ranchrep_office
法律性質營業據點,可承作銀行業務聯絡據點,不得營業
設立門檻許可+公司法登記+營業執照(第54條)三關僅須主管機關核准
可從事業務存款、放款等經許可之銀行業務聯絡、研究、市場調查,禁止營業行為
監理強度受持續監理,業務範圍受限監理較輕,因不營業
對客戶責任可直接承擔營業責任交易須回海外總行,求償管轄較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銀行法 第47条(外国銀行支店の認可)
🇰🇷 韓國은행법 제58조(외국은행의 국내지점등의 인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分行及代表处之设立审批)
🇩🇪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53(Zweigstellen von Unternehmen mit Sitz im Ausland)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agrément des succursales d'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étrangers, art. L511-10 et s.)
🇺🇸 美國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 12 U.S.C. § 3105(federal branches/agencies of foreign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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