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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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