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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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刪除,外國公司在台購置不動產之規範回歸土地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辦理。
Q · 公司法第 376 條還適用嗎?外國公司在台買地要看哪一條?
公司法第 37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購置不動產的規範回歸土地法第 18 條(外國人取得土地以條約或本國法令允許者為限)、第 19 條(外國人取得土地之用途限制)、第 20 條(外國人取得土地之申請程序)處理,避免雙重立法重疊。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可購置業務所需地產,但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以互惠原則為條件(對方國家也允許我國公司購地)。民國90年刪除,理由是外國公司購置不動產已有土地法專門規範,公司法毋庸重複規定。刪除本條後,外國公司在台購地回歸土地法第18條至第20條的外國人取得土地相關限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6 條原規範外國公司經認許後購置業務所需地產之核准程序及互惠原則,民國 90 年修正時刪除,立法理由為外國公司購置不動產已有土地法專章規範,公司法毋庸重複規定。本條刪除後,外國公司在台購地一律依土地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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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76 條什麼時候刪的?▾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正刪除。
Q2為什麼公司法 376 條被刪除?▾
因外國公司購置不動產已有土地法第 18-20 條專門規範,避免法規重疊。
Q3現在外國公司在台買地要看哪條?▾
土地法第 18-20 條,需符合條約或法令允許並依申請程序辦理。
Q4什麼是互惠原則?刪除後還適用嗎?▾
對方國家也允許我國公司購地才能成立,互惠原則保留於土地法第 18 條。
Q5刪除前後外國公司購地差在哪?▾
刪除前公司法+土地法雙重審查;刪除後僅依土地法單軌辦理,行政成本降低。
Q6認許制度也跟著一起刪了嗎?▾
未刪除,公司法外國公司專章其他條文仍適用。但民國 107 年認許制本身已廢除改為登記制。
Q7外國公司在台投資設廠買廠房適用什麼法?▾
土地法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公司法外國公司專章共同規範。
Q8本條刪除後是否影響歷史已核准的地產?▾
不影響。既得權保障原則,刪除後僅新案改依土地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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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_name | before | after |
|---|---|---|
| 規範依據 | 公司法第 376 條 + 土地法 18-20 條 | 土地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 |
| 互惠原則 | 公司法 376 條 + 土地法 18 條雙重檢視 | 土地法 18 條單軌檢視 |
| 審查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內政部 | 內政部 + 地政機關 |
| 法規重疊 | 有(公司法與土地法重複)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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