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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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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5 條於民國 107 年刪除,原認許制改採登記制,外國公司權利能力規範移至第 4 條第 2 項。

Q · 公司法第375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107年廢認許制改登記制,內容已併入第4條

公司法第 375 條於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刪除,原因有二:第一,第 4 條已增訂第 2 項「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內容完全重複;第二,同次修法廢除「認許」制度改為「登記」制,外國公司不再需要逐案經主管機關認許,原條文前提已不存在。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民國107年公司法大修時刪除,原因是第4條已增訂第2項,明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本條變成重複規定。同次修法也廢除了「認許」制度,改為「登記」制,外國公司不再需要經主管機關逐案認許,大幅簡化了外國企業來台設立分公司的流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權利義務與我國公司相同。民國 107 年大修廢認許制改登記制後,本條因內容已被第 4 條第 2 項涵蓋而刪除,現行外國公司權利能力規範由第 4 條第 2 項提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375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法刪除。原因有二:第 4 條已增訂第 2 項涵蓋外國公司權利能力規定,內容重複;同次修法廢除認許制改為登記制,原條文前提已不存在。

Q2認許制和登記制差在哪?

認許制需主管機關逐案實質審查同意外國公司來台營業(時間 1-3 個月),登記制只需備齊法定文件向經濟部辦理登記即可(數週完成),程序大幅簡化。

Q3外國公司權利能力現在規定在哪?

現行規定在公司法第 4 條第 2 項:「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直接賦予權利能力,不需經認許程序。

Q4公司法第37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經認許後權利義務與我國公司相同。

Q5公司法第375條為什麼刪除?

第 4 條第 2 項已涵蓋相同內容、認許制廢除改登記制,前提消失。

Q6認許制是什麼?

主管機關對外國公司來台營業的逐案實質審查程序,民國 107 年廢除。

Q7刪除的條文還算法律嗎?

刪除後現行不適用,但施行日前的法律關係仍適用舊條文(中標法 18 條)。

Q8外國公司現在怎麼來台營業?

依公司法第 371 條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分公司登記,免認許程序。

Q9民國 107 年前的舊案件怎麼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施行日前法律關係仍適用刪除前條文。

Q10怎麼引用已刪除條文?

註明「(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刪除前條文)」並標示適用日期區間。

Q11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準備什麼?

母公司證明、章程譯本、代表人授權書、營業所用資金證明等(第 371 條)。

Q12公司法第375條 vs 第4條第2項差在哪?

舊 375 條要「經認許」才有權利能力,新第 4 條第 2 項「於法令限制內」直接賦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ld_recognition_systemnew_registration_systemnote
制度名稱認許制(民國107年前)登記制(民國107年後)
審查方式主管機關逐案實質審查備齊文件即可登記
審查時間1-3 個月數週內完成
權利能力依據公司法舊第375條(經認許後)公司法第4條第2項(直接賦予)
適用對象外國公司外國公司範圍未變,僅程序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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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稱
認許制(民國107年前)
審查方式
主管機關逐案實質審查
審查時間
1-3 個月
權利能力依據
公司法舊第375條(經認許後)
適用對象
外國公司

new_registration_system

制度名稱
登記制(民國107年後)
審查方式
備齊文件即可登記
審查時間
數週內完成
權利能力依據
公司法第4條第2項(直接賦予)
適用對象
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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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稱
審查方式
審查時間
權利能力依據
適用對象
範圍未變,僅程序簡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817条至第823条(外国会社の規定,採登記制)
韓國상법 제614条至第621条(外國會社,採登記制)
中國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採登記制)
德國HGB §§ 13d-13g(Zweigniederlassungen ausländischer Unternehm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10-3 及 R123-110 et suivants
美國各州 foreign corporation registration(依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15.0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國公司同。

(0860531 修正)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立法理由將條文中「中國」二字修正為「中華民國」。

(10707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第四條已增訂第二項,明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已可涵蓋本條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國公司同。

(0860531 修正)

將條文中「中國」二字修正為「中華民國」。

(107070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第四條已增訂第二項,明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已可涵蓋本條規定,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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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75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