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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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5 條於民國 107 年刪除,原認許制改採登記制,外國公司權利能力規範移至第 4 條第 2 項。
Q · 公司法第375條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法第 375 條於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刪除,原因有二:第一,第 4 條已增訂第 2 項「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內容完全重複;第二,同次修法廢除「認許」制度改為「登記」制,外國公司不再需要逐案經主管機關認許,原條文前提已不存在。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民國107年公司法大修時刪除,原因是第4條已增訂第2項,明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本條變成重複規定。同次修法也廢除了「認許」制度,改為「登記」制,外國公司不再需要經主管機關逐案認許,大幅簡化了外國企業來台設立分公司的流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權利義務與我國公司相同。民國 107 年大修廢認許制改登記制後,本條因內容已被第 4 條第 2 項涵蓋而刪除,現行外國公司權利能力規範由第 4 條第 2 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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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375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法刪除。原因有二:第 4 條已增訂第 2 項涵蓋外國公司權利能力規定,內容重複;同次修法廢除認許制改為登記制,原條文前提已不存在。
Q2認許制和登記制差在哪?▾
認許制需主管機關逐案實質審查同意外國公司來台營業(時間 1-3 個月),登記制只需備齊法定文件向經濟部辦理登記即可(數週完成),程序大幅簡化。
Q3外國公司權利能力現在規定在哪?▾
現行規定在公司法第 4 條第 2 項:「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直接賦予權利能力,不需經認許程序。
Q4公司法第37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經認許後權利義務與我國公司相同。
Q5公司法第375條為什麼刪除?▾
第 4 條第 2 項已涵蓋相同內容、認許制廢除改登記制,前提消失。
Q6認許制是什麼?▾
主管機關對外國公司來台營業的逐案實質審查程序,民國 107 年廢除。
Q7刪除的條文還算法律嗎?▾
刪除後現行不適用,但施行日前的法律關係仍適用舊條文(中標法 18 條)。
Q8外國公司現在怎麼來台營業?▾
依公司法第 371 條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分公司登記,免認許程序。
Q9民國 107 年前的舊案件怎麼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施行日前法律關係仍適用刪除前條文。
Q10怎麼引用已刪除條文?▾
註明「(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刪除前條文)」並標示適用日期區間。
Q11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準備什麼?▾
母公司證明、章程譯本、代表人授權書、營業所用資金證明等(第 371 條)。
Q12公司法第375條 vs 第4條第2項差在哪?▾
舊 375 條要「經認許」才有權利能力,新第 4 條第 2 項「於法令限制內」直接賦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ld_recognition_system | new_registration_system | note |
|---|---|---|---|
| 制度名稱 | 認許制(民國107年前) | 登記制(民國107年後) | — |
| 審查方式 | 主管機關逐案實質審查 | 備齊文件即可登記 | — |
| 審查時間 | 1-3 個月 | 數週內完成 | — |
| 權利能力依據 | 公司法舊第375條(經認許後) | 公司法第4條第2項(直接賦予) | — |
| 適用對象 | 外國公司 | 外國公司 | 範圍未變,僅程序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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