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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決字第 025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立之分公司,難認屬技術合作條例第 3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法人

全文內容

一 貴部來函說明三所敘,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立之分公司,「應難以認屬技術合作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法人」之見解及所持理由,本部敬表贊同。

二 按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國公司同。」惟技術合作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既明定,外國人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申請技術合作之對象,限於「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其為上開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所稱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應無疑義。再者,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二十條固亦規定:「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所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經營之同類事業,受同等待遇。」然技術合作條例既係以外國人投資條例為制定法源之一 (參見技術合作條例第一條規定) ,似亦可從寬解為上開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二十條所稱之「除本條例所規定者。」併此提供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決字第 025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立之分公司,難認屬技術合作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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