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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決字第 02505 號
要旨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立之分公司,難認屬技術合作條例第 3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法人
全文內容
一 貴部來函說明三所敘,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立之分公司,「應難以認屬技術合作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法人」之見解及所持理由,本部敬表贊同。
二 按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國公司同。」惟技術合作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既明定,外國人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申請技術合作之對象,限於「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其為上開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所稱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應無疑義。再者,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二十條固亦規定:「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所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經營之同類事業,受同等待遇。」然技術合作條例既係以外國人投資條例為制定法源之一 (參見技術合作條例第一條規定) ,似亦可從寬解為上開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二十條所稱之「除本條例所規定者。」併此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