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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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 374 條要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備置母公司章程,違反首罰 1-5 萬,再次拒置按次罰 2-10 萬。
Q · 外商分公司沒把章程放在辦公室會怎樣?
依公司法 374 條,首罰 1-5 萬,再犯按次 2-10 萬
依公司法第 374 條,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必須將母公司章程備置於分公司供查閱,若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名冊。違反者由外國公司在華負責人受罰,第一次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按次處 2 萬至 10 萬元,會持續累加直到合規。
深度解讀
一份文件放在辦公室裡,聽起來是全世界最無聊的法律義務。但374條要求外國公司分公司必須把章程放在台灣的分公司裡,背後的邏輯一點都不無聊:這是任何人了解這家外國公司遊戲規則的唯一管道。章程記載了公司的組織架構、決策程序、股東責任範圍,如果有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也要一起備置。為什麼?因為跟外國公司打交道的人,需要知道「出事了可以追到誰」。無限責任股東意味著可以追到股東個人的全部財產,這個資訊對債權人來說價值連城。不備置的罰鍰看起來不重(一到五萬),但「再次拒不備置」的按次連罰(二到十萬)會持續累加,而且不備置章程本身就是一個信號:這家公司在透明度上出了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分公司名詞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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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