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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374 條

  1. 1.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2. 2.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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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 374 條要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備置母公司章程,違反首罰 1-5 萬,再次拒置按次罰 2-10 萬。

Q · 外商分公司沒把章程放在辦公室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74 條,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必須將母公司章程備置於分公司供查閱,若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名冊。違反者由外國公司在華負責人受罰,第一次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按次處 2 萬至 10 萬元,會持續累加直到合規。

白話解讀

一份文件放在辦公室裡,聽起來是全世界最無聊的法律義務。但374條要求外國公司分公司必須把章程放在台灣的分公司裡,背後的邏輯一點都不無聊:這是任何人了解這家外國公司遊戲規則的唯一管道。章程記載了公司的組織架構、決策程序、股東責任範圍,如果有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也要一起備置。為什麼?因為跟外國公司打交道的人,需要知道「出事了可以追到誰」。無限責任股東意味著可以追到股東個人的全部財產,這個資訊對債權人來說價值連城。不備置的罰鍰看起來不重(一到五萬),但「再次拒不備置」的按次連罰(二到十萬)會持續累加,而且不備置章程本身就是一個信號:這家公司在透明度上出了問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4 條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章程備置義務」規範,要求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必須將母公司章程備置於分公司,若母公司有無限責任股東則並備置名冊,目的在於提供台灣交易對手與債權人查閱外國公司治理結構之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首次違規罰鍰再次拒不備置次數每次再罰金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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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章程一定要中文版嗎?

374 條要求的是「備置章程」,沒有明文要求中文版。但實務上,如果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要求閱覽,外文版可能被要求提供中文譯本。建議至少準備一份經公證或認證的中文翻譯版本備查。

Q2分公司搬遷了,章程要跟著搬嗎?

是的。374 條要求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也就是分公司的實際營業處所。搬遷後新地址必須有章程。搬遷期間如果遇到稽查,建議備妥搬遷公文和預計完成日期,主動向承辦人員說明。

Q3外商分公司章程備置罰多少?

依公司法 374 條第二項,外國公司在華負責人首次違反罰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再次拒不備置者按次處 2 萬至 10 萬元,按次連罰累加直到合規。

Q4公司法 374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必須備置母公司章程,是外商在台合規的基礎義務之一。

Q5章程備置和章程登記差在哪?

登記是向主管機關登記公司基本資料;備置是在辦公室放置可供查閱的版本,兩者並存。

Q6無限責任股東名冊是什麼?

母公司中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的股東姓名清冊,常見於日本合名會社、德國 OHG。

Q7外國公司在華負責人是誰?

依公司法 372 條指定,外國公司在台辦理業務及訴訟之代表人,374 條罰鍰對象就是他。

Q8外商分公司章程怎麼備置才合規?

取得母公司最新章程 → 備中文譯本 → 放分公司辦公室可隨時取出查閱位置 → 母公司修章後 30 日內更新。

Q9外商章程罰鍰怎麼算?

首次違反 1-5 萬,再次拒置按次 2-10 萬累加。例:首罰 3 萬 + 再罰 3 次 × 5 萬 = 18 萬。

Q10外商章程備置要花多少錢?

章程翻譯認證約 1-3 萬,閱覽紀錄系統內部建立,整體合規成本遠低於罰鍰。

Q11怎麼證明已合規備置?

稽查時能在辦公室現場取出最新版章程及無限責任股東名冊(如有)供查閱,並有閱覽紀錄表。

Q12外商分公司 vs 本國公司章程備置義務差在哪?

本國公司依 210 條備置章程、議事錄、股東名簿;外商分公司依 374 條只備置母公司章程 + 無限責任股東名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18 条(外国会社の登記)+ 第 819 条(営業所所在地の変更)
🇰🇷 韓國상법 제614조(외국회사 영업소 설치 등기)+ 제619조(영업소 폐쇄)
🇨🇳 中國公司法(2023 修正)第 192 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登記與管理)
🇩🇪 德國HGB §§ 13d–13g(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Kapitalgesellschaften,含章程備置義務)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s L.123-11 et R.123-39(succursale étrangère,含章程登記與閱覽義務)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5.03(Foreign Corporation Qualification,含 articles 提交各州 Secretary of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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