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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374 條

  1. 1.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2. 2.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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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 374 條要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備置母公司章程,違反首罰 1-5 萬,再次拒置按次罰 2-10 萬。

Q · 外商分公司沒把章程放在辦公室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74 條,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必須將母公司章程備置於分公司供查閱,若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名冊。違反者由外國公司在華負責人受罰,第一次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按次處 2 萬至 10 萬元,會持續累加直到合規。

白話解讀

一份文件放在辦公室裡,聽起來是全世界最無聊的法律義務。但374條要求外國公司分公司必須把章程放在台灣的分公司裡,背後的邏輯一點都不無聊:這是任何人了解這家外國公司遊戲規則的唯一管道。章程記載了公司的組織架構、決策程序、股東責任範圍,如果有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也要一起備置。為什麼?因為跟外國公司打交道的人,需要知道「出事了可以追到誰」。無限責任股東意味著可以追到股東個人的全部財產,這個資訊對債權人來說價值連城。不備置的罰鍰看起來不重(一到五萬),但「再次拒不備置」的按次連罰(二到十萬)會持續累加,而且不備置章程本身就是一個信號:這家公司在透明度上出了問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4 條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章程備置義務」規範,要求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必須將母公司章程備置於分公司,若母公司有無限責任股東則並備置名冊,目的在於提供台灣交易對手與債權人查閱外國公司治理結構之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首次違規罰鍰再次拒不備置次數每次再罰金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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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商分公司一定要備置章程嗎?

是。公司法 374 條強制要求,違反會被罰

Q2章程要用中文版嗎?

條文沒明文,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可要求提供中文譯本

Q3外商分公司章程備置罰多少?

首次 1-5 萬,再次拒不備置按次 2-10 萬

Q4誰可以要求看外商分公司章程?

債權人、交易對手、主管機關均可依法請求閱覽

Q5分公司搬遷章程要跟著搬嗎?

要。章程必須備置於分公司實際營業處所

Q6無限責任股東名冊是什麼?

母公司中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之股東的姓名清冊

Q7外商分公司怎麼證明已合規備置?

辦公室內可隨時取出章程及名冊供查閱即合規

Q8違規後幾天內要補正?

條文未明定,主管機關通常給予限期改善後再裁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18 条(外国会社の登記)+ 第 819 条(営業所所在地の変更)
🇰🇷 韓國상법 제614조(외국회사 영업소 설치 등기)+ 제619조(영업소 폐쇄)
🇨🇳 中國公司法(2023 修正)第 192 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登記與管理)
🇩🇪 德國HGB §§ 13d–13g(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Kapitalgesellschaften,含章程備置義務)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s L.123-11 et R.123-39(succursale étrangère,含章程登記與閱覽義務)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5.03(Foreign Corporation Qualification,含 articles 提交各州 Secretary of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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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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