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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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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3 條規定外國公司業務違反我國法律、公序良俗,或申請文件虛偽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分公司被拒絕,是什麼原因?

業務違法或文件造假,主管機關直接不給登記

依公司法第 373 條,外國公司有兩種情況直接不予分公司登記:第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賭博、未經許可的金融業務);第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例如偽造母公司財務報表)。這兩條紅線賦予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權,不只看文件齊不齊,還看業務內容是否合法、申請是否誠實。

白話解讀

不是每一家外國公司都能在台灣開門做生意。373條是主管機關手上的否決權:兩種情況直接不給你登記。第一,你的業務本身違反台灣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翻成白話:賭博、色情、違禁品交易,或者任何台灣法律明文禁止的業務類型,別想進來。第二,你的申請文件造假。營業執照是偽造的、財務報表灌水的、負責人身分不實的,一旦被查出來,不只不給登記,還可能衍生刑事責任。這兩條紅線看起來理所當然,但它們的實際作用比你想的更微妙:它們是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的法律依據。沒有這條,主管機關只能做形式審查(文件齊不齊),有了這條,主管機關可以看你的業務內容是不是合法,你的文件是不是真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3 條為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的否決條款,建立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的法律依據:對於業務目的違反我國法律或公序良俗者、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直接不予分公司登記,構成外國公司進入台灣市場的兩道底線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業務會被認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最明確的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業務(賭博、毒品、未經許可的武器交易)。比較模糊的是「善良風俗」這個概念,主管機關有一定裁量空間。實務上,成人娛樂產業、高利貸、某些灰色地帶的金融商品,都曾因此被質疑。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業務在台灣屬於特許行業(金融、電信、醫療等),除了 373 條之外,還需要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兩道關卡都要過,缺一不可。

Q2登記被拒可以再申請嗎?

可以。373 條的效果是「不予登記」,不是永久禁止。如果被拒的原因是文件虛偽,提交正確文件即可重新申請。如果是業務違法,調整業務範圍到合法範疇後也能重新申請。但要注意:如果第一次申請涉及偽造文書,即使第二次用真實文件,主管機關會用更嚴格的標準審查。內行人提示:被拒後重新申請的審查時間通常比首次更長,因為承辦人員會更謹慎。提前跟主管機關溝通、確認文件要求,可以縮短流程。

Q3公司法第 373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不予核准的兩種情況:業務違反我國法律或公序良俗、申請文件虛偽。是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的法律依據。

Q4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被拒會怎樣?

處分送達後 30 天內可提訴願;補正文件或調整業務範圍後可重新申請;文件虛偽者可能另涉刑法偽造文書罪。

Q5什麼叫「業務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法律明文禁止的業務(賭博、毒品、未許可金融、未許可武器交易)最明確;成人娛樂、高利貸、灰色地帶金融商品由主管機關裁量。

Q6什麼叫「申請文件虛偽」?

母公司營業執照、財務報表、董事名冊、章程等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記載情事,例如灌水的財報、偽造的母公司股東結構。

Q7外國公司怎麼避免登記被拒?

事前確認業務符合台灣法律 → 特許行業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文件用當地公證及駐外館處驗證 → 避免自行翻譯影本。

Q8登記被拒怎麼救濟?

30 天內向經濟部訴願會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漏寫救濟教示期限延長為 1 年。

Q9外商分公司登記要多少錢?

登記規費約 NT$8,000-10,000;文件驗證費依當地公證費率;律師會計師服務費約 NT$30 萬至 100 萬不等,視業務複雜度。

Q10怎麼證明文件不實?

主管機關得函請當地駐外館處查證、要求補件、或比對其他公開資料(如母國工商登記資料);競爭對手可提供具體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

Q11公司法 373 vs 372 條第五項撤銷登記差在哪?

373 是事前不予登記(從未取得分公司資格),372 第五項是事後撤銷(已存續的登記溯及失效)。兩條形成事前事後雙重防線。

Q12外國公司分公司 vs 在台設立子公司差在哪?

分公司是外國公司本體的延伸(無獨立法人格),受 373 條審查;子公司是依台灣公司法設立的本國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不適用 373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73art_372_v
適用時點登記申請時(事前審查)登記後發現虛偽時(事後撤銷)
法律效果不予登記(從未取得分公司資格)撤銷登記(溯及失效)
救濟途徑30 天內提訴願30 天內提訴願 + 行政訴訟
後續責任可能衍生刑事偽造文書已發生的法律行為效力待釐清,可能涉刑事與民事責任

art_373

適用時點
登記申請時(事前審查)
法律效果
不予登記(從未取得分公司資格)
救濟途徑
30 天內提訴願
後續責任
可能衍生刑事偽造文書

art_372_v

適用時點
登記後發現虛偽時(事後撤銷)
法律效果
撤銷登記(溯及失效)
救濟途徑
30 天內提訴願 + 行政訴訟
後續責任
已發生的法律行為效力待釐清,可能涉刑事與民事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820条(外国会社の継続取引の禁止)+ 第933条(外国会社の登記)
韓國상법 第614-616条(외국회사의 영업소 설치 등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93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与登记)
德國HGB §§ 13d-13g(Zweigniederlassungen ausländischer Unternehm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Immatriculation des sociétés étrangères en France)
美國Foreign Corporation Qualification Statutes(各州不同,典型如 Delaware Code Title 8 §§ 371-38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設分公司之地區,限制外國人居住或其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   三、第四百三十五條所列各款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

(0690418 修正)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設分公司之地區限制外國人居住或其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   三、第四百三十五條所列各款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二款「其設分公司之地區」後之逗點,似屬多餘,應予刪除,以求意思聯貫。

(0860531 修正)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設分公司之地區限制外國人居住或其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   三、第四百三十五條所列各款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最惠國待遇之規定。

(0901025 修正)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立法理由一、有關設立分公司之地區,目前實務上並無限制外國人居住情形;又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允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律之限制情形,第一款已有明定,毋庸贅述,爰刪除第二款。   二、配合第四百三十五條之刪除,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二款。

(1070706 修正)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立法理由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序文之「認許」修正為「分公司登記」;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二款「公司之認許事項」修正為「申請登記事項」。

  • 分公司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設分公司之地區,限制外國人居住或其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   三、第四百三十五條所列各款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

(0690418 修正)

第一項第二款「其設分公司之地區」後之逗點,似屬多餘,應予刪除,以求意思聯貫。

(0860531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最惠國待遇之規定。

(0901025 修正)

一、有關設立分公司之地區,目前實務上並無限制外國人居住情形;又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允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律之限制情形,第一款已有明定,毋庸贅述,爰刪除第二款。   二、配合第四百三十五條之刪除,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二款。

(1070706 修正)

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序文之「認許」修正為「分公司登記」;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二款「公司之認許事項」修正為「申請登記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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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73 條規定:「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