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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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3 條規定外國公司業務違反我國法律、公序良俗,或申請文件虛偽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分公司被拒絕,是什麼原因?
業務違法或文件造假,主管機關直接不給登記
依公司法第 373 條,外國公司有兩種情況直接不予分公司登記:第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賭博、未經許可的金融業務);第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例如偽造母公司財務報表)。這兩條紅線賦予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權,不只看文件齊不齊,還看業務內容是否合法、申請是否誠實。
深度解讀
不是每一家外國公司都能在台灣開門做生意。373條是主管機關手上的否決權:兩種情況直接不給你登記。第一,你的業務本身違反台灣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翻成白話:賭博、色情、違禁品交易,或者任何台灣法律明文禁止的業務類型,別想進來。第二,你的申請文件造假。營業執照是偽造的、財務報表灌水的、負責人身分不實的,一旦被查出來,不只不給登記,還可能衍生刑事責任。這兩條紅線看起來理所當然,但它們的實際作用比你想的更微妙:它們是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的法律依據。沒有這條,主管機關只能做形式審查(文件齊不齊),有了這條,主管機關可以看你的業務內容是不是合法,你的文件是不是真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分公司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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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