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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8984 號
要旨
查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依法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明定,就其規定內容觀之,申請備案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並無營業行為,僅得由其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關於外國公司之設備,現行公司法尚乏如對於外國公司之認許設有消極要件之限制規定 (參照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三條) 。對於外國公司之營業目的或範圍及代理人能力等,於外國公司申請報備時,似無須加以審究。至於本件美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准予報備乙案,係屬貴部 (經濟部) 職掌,仍請參酌前揭說明,依法定之。
全文內容
查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依法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明定,就其規定內容觀之,申請備案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並無營業行為,僅得由其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關於外國公司之設備,現行公司法尚乏如對於外國公司之認許設有消極要件之限制規定 (參照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三條) 。對於外國公司之營業目的或範圍及代理人能力等,於外國公司申請報備時,似無須加以審究。至於本件美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准予報備乙案,係屬貴部 (經濟部) 職掌,仍請參酌前揭說明,依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