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0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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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0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名稱必須譯成中文,並標明公司種類及國籍三要素。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分公司,名稱可以自由翻譯嗎?
依公司法第 370 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名稱必須包含三個要素:第一,譯成中文;第二,標明公司種類(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第三,標明國籍(如日商、美商)。三要素缺一不可,否則登記會被退件。實務上常見格式為「日商三井物產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白話解讀
走進台北信義區的辦公大樓,你會看到門口掛著「美商XXX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的招牌。這串字不是隨便翻的,每一個字都是法律規定的。外國公司要在台灣設分公司,名稱必須做三件事:翻成中文、標明是什麼種類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還要標國籍。這不是禮貌問題,是法律強制要求。為什麼?因為跟這家公司做生意的台灣人,必須從名稱上就能判斷兩件事:第一,這家公司受哪國法律管轄(出了事你要告誰、去哪告);第二,股東責任類型是什麼(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直接影響你能追到多少錢)。少了任何一個要素,登記就過不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0 條為外國公司分公司名稱登記之強制性規範,要求名稱必須包含中文譯名、公司種類標示與國籍標示三項法定要素,目的在使交易相對人從名稱即可辨識公司之法律屬性與責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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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分公司名稱可以自己取嗎?▾
不行,必須譯成中文且標明種類與國籍,不是重新取名
Q2為什麼名稱要標國籍?▾
讓交易相對人從名稱判斷適用法律與責任類型
Q3「日商」「美商」是法律規定嗎?▾
法律要求標國籍,「X商」是實務慣例不是限定格式
Q4外國分公司名稱漏標國籍會怎樣?▾
登記會被退件,已登記者會被要求限期補正
Q5外國公司辦事處跟分公司差別?▾
辦事處不可營業(公司法 386),分公司可營業並依本條登記
Q6民國 107 年修法改了什麼?▾
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本條適用範圍限縮為實際設立分公司者
Q7中文譯名要逐字直譯嗎?▾
不限定譯法,但必須能與母公司對應,且符合預查標準
Q8名稱核定後可以改簡稱對外用嗎?▾
不可以,登記名稱與對外營業名稱必須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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