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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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4 條於民國 107 年(2018)刪除,原規範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簿冊文件之權,現由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取代。
Q · 公司法第 384 條現在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384 條已於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賦予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經認許後營業簿冊文件之權力,但因第 377 條已規定外國公司分公司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即本國公司主管機關查核權之一般規定),第 384 條成為重複規範而遭刪除。實務上查閱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簿冊文件,現應引用第 377 條搭配第 20 條為法源依據。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賦予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營業簿冊文件的權力。民國107年刪除,因為修正後的第377條已準用第20條至第2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外國公司分公司的查閱權已有法源依據,本條屬於重複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4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為民國 55 年公司法修正時增訂,賦予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經認許後營業簿冊文件之職權,於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公司法修正時,因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已可涵蓋同一規範功能,本條被認定為重複規範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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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84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為第 377 條已規定外國公司分公司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主管機關查核權已有法源,本條成為重複規範。
Q2公司法第 384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107 年(2018 年)8 月 1 日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
Q3外國公司營業簿冊查閱權現在法源在哪?▾
公司法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規定,外國公司分公司比照本國公司接受主管機關查核。
Q4公司法第 384 條原本內容是什麼?▾
原規定主管機關得查閱外國公司經認許後有關營業之簿冊文件。
Q5公司法 107 年修正還刪除了哪些外國公司章節條文?▾
第 375 條、第 376 條、第 383 條、第 384 條、第 385 條均被刪除,原因都是準用第 377 條後重複。
Q6外國公司分公司不配合查閱簿冊會怎樣?▾
依現行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第 5 項,公司負責人不依規定申報或拒絕查核者,主管機關得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Q7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法源主張權利義務,但學術討論、歷史沿革分析、舊判決研究仍可參考。實務應改引現行法源。
Q8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還存在嗎?▾
民國 107 年修正已廢除「認許」制度,改採分公司登記制,第 384 條原文之「經認許後」用語亦已不再適用於現行外國公司章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ld_384 | current_377_plus_20 |
|---|---|---|
|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 384 條(已刪除) | 公司法第 377 條 + 第 20 條至第 22 條 |
| 立法技術 | 獨立條款(被認定為重複規範) | 準用條款(避免重複) |
| 罰則 | 原條未設明確罰則 | 準用第 20 條第 5 項罰鍰規定(1 萬至 5 萬元) |
| 外國公司法律地位 | 認許制(事前核准) | 分公司登記制(準則登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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