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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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4 條於民國 107 年(2018)刪除,原規範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簿冊文件之權,現由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取代。
Q · 公司法第 384 條現在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384 條已於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賦予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經認許後營業簿冊文件之權力,但因第 377 條已規定外國公司分公司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即本國公司主管機關查核權之一般規定),第 384 條成為重複規範而遭刪除。實務上查閱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簿冊文件,現應引用第 377 條搭配第 20 條為法源依據。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賦予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營業簿冊文件的權力。民國107年刪除,因為修正後的第377條已準用第20條至第2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外國公司分公司的查閱權已有法源依據,本條屬於重複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4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為民國 55 年公司法修正時增訂,賦予主管機關查閱外國公司經認許後營業簿冊文件之職權,於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公司法修正時,因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已可涵蓋同一規範功能,本條被認定為重複規範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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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84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為第 377 條已規定外國公司分公司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主管機關查核權已有完整法源依據,本條成為重複規範。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時將其刪除以避免法源重複。
Q2公司法第 384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107 年(2018 年)8 月 1 日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同次並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改採分公司登記制。
Q3外國公司營業簿冊查閱權現在法源在哪?▾
公司法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至第 22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比照本國公司接受主管機關查核。第 20 條第 5 項並有不依規定申報或拒絕查核之罰鍰規定。
Q4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主張權利義務之法源,但學術討論、歷史沿革分析、舊判決研究仍可引用,引用時需註明「已刪除」並指出現行替代法源。
Q5公司法第 384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主管機關得查閱外國公司認許後營業簿冊文件,民國 107 年因與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重複而刪除。
Q6什麼叫「已刪除條文」?▾
經立法機關修正時刪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文編碼穩定,但內容空白只顯示「(刪除)」。
Q7什麼是公司法的「準用」立法技術?▾
讓某條規定比照適用於另一情形,避免條文重複規範。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代表外國公司分公司比照本國公司接受主管機關查核。
Q8外國公司「認許」是什麼制度?▾
民國 107 年前對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之事前核准制度,已廢除改採「分公司登記」制。第 384 條原文之「經認許」用語已隨制度廢除而失效。
Q9想查閱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簿冊,現在要引哪條?▾
引公司法第 377 條(外國公司分公司準用規定)+ 第 20 條(主管機關查核權)。不要再引第 384 條了。
Q10已刪除條文還能在書狀中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主張的法源。但可在歷史沿革分析、學理討論、舊判決研究中引用,需註明「已刪除」並指出現行替代法源。
Q11怎麼追蹤公司法的修法歷史?▾
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歷程」功能可查每條沿革。也可查立法院公報、立法院議事系統 lis.ly.gov.tw 找修正草案版本與審議紀錄。
Q12外國公司分公司不配合主管機關查核怎麼罰?▾
依現行第 377 條準用第 20 條第 5 項,公司負責人不依規定申報或拒絕查核者,主管機關得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ld_384 | current_377_plus_20 |
|---|---|---|
|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 384 條(已刪除) | 公司法第 377 條 + 第 20 條至第 22 條 |
| 立法技術 | 獨立條款(被認定為重複規範) | 準用條款(避免重複) |
| 罰則 | 原條未設明確罰則 | 準用第 20 條第 5 項罰鍰規定(1 萬至 5 萬元) |
| 外國公司法律地位 | 認許制(事前核准) | 分公司登記制(準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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